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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案陷僵局連審數日 責任認定成攔路虎

鉅亨網新聞中心


信宜紫金案連審數日未果,走向成謎!

4日上午,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即開庭審理信宜紫金礦業潰壩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系列案中第二批共15件損害賠償糾紛案。

該批案件從開庭至今已持續數日,庭審時間目前已遠長于首批案件庭審,外界關注的第二批共15件損害賠償糾紛案會否走向和解?責任認定的分歧成為調解“攔路虎”。

今日來自信宜紫金的最新消息稱,審判長9日已建議雙方拿出調解方案。不過今日庭審尚在進行,調解之門會否打開,尚需等待。


為了解相關情況,記者多次致電信宜市人民法院希望采訪,而電話無人接聽。

連審數日

2010年9月21日,受臺風“凡亞比”引發的罕見特大暴雨影響,信宜紫金所屬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發生潰壩,帶走了達垌村5位村民的生命。與尾礦庫同屬錢排河領域的石花地水電站潰壩,洪水呼嘯而下,雙合村也被洗劫一空,17條鮮活生命轉眼消逝。事故還造成大量的財物毀損。

“9.21”事故發生后,災民走上了利用司法處理事故的道路。此事故引發的系列訴訟因為各方爭議非常大,一直懸而未決。

直到 2011年最后一周,信宜紫金“9.21”事故訴訟才開庭,而出人意料的是,首批5宗案件快速以和解結束。

2011年12月30日,在信宜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信宜紫金與上述5宗案件的原告達成調解協議,合計賠償原告方人民幣318.31萬元(含先予執行的320,000元,),另承擔訴訟費用人民幣25415元。

然而,目前第二批案件開庭審理已持續數日。因為被告和原告對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方確認等核心問題充滿爭議,一直審理未果。

調解前提

昨日信宜紫金方面透露,審判長希望本案能調解結案,“建議雙方都拿出一個調解方案來”。就上述說法,昨日記者多方努力希望向該案審判長求證未果。

不過,對于調解一說,信宜紫金和紫金礦業均持支持態度,但雙方認為調解的前提是分清責任,“強烈要求法院依法對石花地電站大壩潰壩原因進行司法鑒定,以分清責任,然后此案依法進行協商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庭審,紫金方面的態度與先前首批案件庭審中的表現差異極大。

2011年12月27日,信宜紫金以一份“滿足被告所有要求”的和解方案了結了“9.21”事故中達垌村五宗村民死亡索賠案,首批5宗案件以和解結束似乎為此系列案走向帶來曙光。

談及先前的和解,信宜紫金一位人士稱,“我們希望通過達垌村5宗村民死亡索賠案這個‘不可思議’的和解來表達我們的善意和誠意。”

據介紹,其對受災群眾依法依規獲得賠償一直持積極態度,多次主動與廣東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領導溝通一攬子和解和理賠思路,“一拖再拖,對災民和企業都沒好處”。

截至記者今日發稿時,信宜紫金方面沒有透露具體的“一攬子和解和理賠思路”。

對于這15宗村民死亡索賠案,“估計很難也同樣采用27日的和解方案,”信宜紫金人士稱,由于此15宗索賠案的17位村民死亡系由另一方石花地水電站潰壩直接造成,因此通過司法技術鑒定公平公正地分清責任是基本前提。

誰之過?

據悉,目前原告與被告最大的爭議在于石花地水電站大壩潰壩的責任認定上。

先前,廣東省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認定:“高旗嶺尾礦庫潰壩產生的洪水對下游石花地水電站潰壩具有直接和決定性影響,是導致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漫頂潰壩的直接原因。……同時,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也存在業主未按設計完成施工、擅自降低庫容量,未經竣工驗收就發電生產,安全隱患整改后未經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等問題”。

彼時,針對上述調查報告,紫金礦業通過公告回應稱,高旗嶺尾礦庫的直接下游為達垌村(位于銀巖溝與錢排河的交匯口),由于信宜紫金主動提前預警和派人通知緊急疏散,有效地減少了達垌村的傷亡人數;而雙合村位于石花地電站水庫的直接下游(距高旗嶺尾礦庫初期壩5 公里以上),根據對電站大壩殘留壩體觀察,該壩體可能存在較為明顯質量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和核實。

紫金礦業當時還透露,信宜紫金已請求調查組和人民法院對石花地電站的立項、設計、施工、驗收、運營以及“9.21”事件中的應急處置進行調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石花地電站殘留壩體進行質量鑒定及潰壩原因進行推演分析,以明確和追究石花地水電站建設和運營企業的相應責任。

起訴信宜紫金方則認為,“高旗嶺尾礦庫潰壩產生的洪水對石花地水電站潰壩具有直接和決定性影響,是導致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漫頂潰壩的直接原因”,因此9.21尾礦潰壩事故共造22人死亡,要求信宜紫金對上述人員的死亡負責。(“9.21”事故中達垌村五宗村民死亡索賠案已和解)

紫金方面一直不認同上述說法,信宜紫金方面稱,“我們認為,石花地水電站大壩潰壩是造成17人死亡的直接原因,17人的死亡地點都位于石花地水電站大壩之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該電站大壩潰壩導致,而且該大壩距離高旗嶺尾礦庫約4公里,期間還有多個大型灣道,“我們多次要求信宜市人民法院就石花地水庫大壩做司法鑒定,至今沒有也沒有進行。”

紫金方面甚至認為先前的調查報告“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嚴重問題”。據悉,紫金方面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該電站大壩進行實測后發現,與《信宜市石花地水電站潰壩事件調查報告》所描述的情況存在巨大差異,“調查報告采用的數據與實際差異巨大!”“石花地電站,沒有正規設計,采用淘汰壩型,存在嚴重缺陷,并非法多次重大調整或變更,施工質量低劣。”

公開報道顯示,被告信宜紫金礦業總經理陳小寧到庭,對事故導致17名遇難者死亡表示歉意。該公司的代理人則表示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信宜市石花地水電站攔河壩在施工過程中違章擅自加高壩身導致,其合伙人、工程建設單位存在嚴重過失,與損害結果發生存在直接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信宜紫金礦業在施工、監理、管理方面沒有過失,事故損害發生是因為不可抗力所致。

鑒定人書面答復

石花地水電站大壩潰壩誰之過?爭議巨大的責任認定成為庭審爭論焦點之一,信宜紫金代理律師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信宜紫金參加庭審的人士透露,1月9日,庭審中的“9.21” 茂名市信宜紫金有限公司(以下稱“信宜紫金”)尾礦庫潰壩案中《9.21茂名信宜錢排鎮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銀巖錫礦尾礦庫潰壩原因專家鑒定報告》和《信宜市石花地水電站潰壩事件的調查報告》的撰寫者中途離開庭審現場。

“鑒定人已經出庭了,怎么還能中途退出?涉及訴訟標的數億元的鑒定報告,其鑒定人因為還要很多事要做,竟成無法出庭的特殊原因。實在無法理解!”信宜紫金代理律師稱。

據介紹,在1月9日上午的庭審中,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因此本案鑒定人將在四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的質詢提供書面回復。

信宜紫金方面認為,上述鑒定人員為‘9.21’事故處置提供了關鍵依據,“拿出幾天時間向當事人、公眾做個回應也是應該的吧?現在實質卻是書面質詢,既然都是專家難道還怕我們這些外行人的直接詢問?”

為詳細了解鑒定人中途離開庭審現場的原因,今日(1月10日),記者多方聯系上述鑒定人采訪,未果。此外,也未能從法院求證到相關消息。

據悉,該案還將繼續開庭!(每日經濟新聞)

(雷東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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