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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有關91~96年扣繳稅額補繳說明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8月20日 2009-08-21 02:53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81020855,856,857號函2.事實發生日:98/08/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因外銷業務所需,於91年至93年間支付亞洲及美國合作廠商外銷行銷費用。前述費用本公司認為性質屬外銷佣金及境外提供之勞務,不需扣繳,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為前述費用為綜合性勞務,需作扣繳。雙方對於法令規定認事用法認知不同,致生爭議。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接獲國稅局要求補辦扣繳之通知後,依法提請國稅局更正及複查本案。鑒於本案在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業已逾24個月,為免本案在後續行政救濟程序處理過程曠日費時,本公司與國稅局達成協議,同意補繳稅額及其罰鍰共計約新台幣1億零8百萬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考慮本公司已預繳之稅額及應付準備金沖回,預估影響金額約新台幣3千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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