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土地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土資源部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國土資源部網站3月10日消息,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促進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通知稱,要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并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三)。各地對列入年度供地計劃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應保盡保、及時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安置用地,應以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應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建筑面積、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的條件、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
嚴格土地出讓條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擬定出讓方案,確定為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的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并寫入出讓合同,約定違約處罰條款。土地使用權人違約的,要追究相應違約責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增補本)》要求,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產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
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并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查處。
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統一、規范的市場建設要求,堅持和完善招拍掛出讓制度。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選擇部分地塊,按照政府確定的限價房項目采用競地價辦法招拍掛出讓土地,發揮抑制房價上漲過快的調節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的原則,探索綜合評標的具體方法。在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交付、開發建設周期、中小套型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科學量化標準,合理確定各因素權重,完善評標專家庫,細化評標規則,規范運作,依法依紀嚴格監督。
(杜琰?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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