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星電子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光星電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學園一期科技大道東一號核心大樓一座一樓會議廳三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作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待梁在星先生及株式會社光星電子(統稱為賣方)與Ultra Harvest Limited(作為買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協議(經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的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協議」,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commit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完成後,批準以下列方式進行實物分派(「實物分派」):
(i) 在受下文(ii)段所規限下,將本公司所持Jay Star Holdings Limited(「私人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私人公司股份」),按等額基準分派本公司可供分派儲備(即該等股東每持有一股本公司股份獲分派一股私人公司股份)予於本公司董事(「董事」)厘定之記錄日期(「記錄日期」,須為協議完成日期前之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東(「股東」),而將予分派之金額相等於私人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整體資產凈值;
(ii) 授權董事,為使實物分派或據此擬進行之任何交易生效或就有關事宜,作出彼等認為必要、適宜或恰當之一切行動及事宜以簽署及執行(並蓋有公司印章(如需))所有檔案,並采取相關措施。」
2. 「動議:
(a) 光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與光星控股有限公司所訂立框架供應協議(「框架供應協議」,注有「B」字樣之副本已commit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據此,待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建議重組完成後,本公司及其當時之附屬公司將向Jay Star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屬公司供應若干電子元件:及
(b) 授權本公司董事,為使框架供應協議(包括但不限於訂立任何補充或修訂協議)或據此擬進行之任何交易生效或就有關事宜,作出彼等認為必要、適宜或恰當之一切行動及事宜以簽署及執行(並蓋有公司印章(如需))所有檔案,並采取相關措施。」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必須為個人)出席大會,並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2. 就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而言,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位均可就該等股份親身或由受委派代表代其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上投票,猶如其乃唯一有權投票之股東;惟倘若該等聯名持有人有超過一位親身或由受委派代表代其出席上述大會,則只有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上就該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人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副本,無論如何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盡快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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