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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源過濾(300266)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2012年2月)
XYG-180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杭州興源過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杭州興源過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
運作水平,加大對年報信息披露責任人的問責力度,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
透明度,增強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
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各部門負責人及
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公司與財務
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
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有關人員不得干擾、阻礙審計機構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獨
立、客觀地進行年報審計工作。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東、會計機構負責人、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相關的
其他人員在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規章制度,未勤勉盡責或者不履行職責,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應當
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
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
大差異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
會計準則》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
響的;
(二)違反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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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
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
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
的;
(六)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
第五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
責任追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原則;
(三)權力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六條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標準:重大會計差錯是指足以影響財務
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做出正確判斷的會計差錯。重
要性取決于在相關環境下對遺漏或錯誤表述的規模和性質的判斷。差錯所影響的
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和性質是判斷該會計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決定性因素。
第七條 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標準: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
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二)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 5%
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 5%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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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更正;
(七)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八條 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應遵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9 號—財務信息的更正
及相關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30 號—創業板
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09]33 號)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時,董事會辦公室應收集、匯
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會計差錯
的內容、會計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會計差錯更正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的情況、重大會計差錯責任
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會審議,并抄送監事會。
第三章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十條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標準:
(一)會計報表附注中財務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公司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未按規定披露的;
(2)主要稅種及稅率、稅收優惠及其依據未按規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財務報表項目注釋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財務報表主要項目注釋遺漏的;
(6)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的;
(7)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以上或有事項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
(2)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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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
(3)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對外投資、
收購及出售資產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原先預計
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實際凈利潤
同比上升。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
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第十二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
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 20%以上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
在重大差異。
第十三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條 對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
報存在重大差異的,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
因,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
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公
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十六條 因出現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管部門采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
管措施的,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應及時查實原因,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對相關
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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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
(二)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或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
(三)不執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四)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二)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三)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條 對責任人作出責任追究處罰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
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責令改正并做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賠償損失;
(五)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
進行具體確定。
上述各項措施可單獨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
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
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與日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
XYG-180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并
及時修訂本制度,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杭州興源過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7 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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