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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化妝品命名禁用暗示醫療效果的詞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09 10:10


國家藥監局下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規定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2月8日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根據規定,化妝品命名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根據規定,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化妝品命名指南》列舉了一些“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根據該規定,如特效、全效、奇效之類的絕對化詞意,如處方、藥方、藥用之類的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等都被禁止使用。

該本指南為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于所列舉詞語。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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