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澄清11月11日電子時報之錯誤報導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11月11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98/11/112.公司名稱: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針對今(11)日電子時報頭版新聞「曾繁城出馬 台積電將成中芯最大股東!終極邁向合併之路」報導內容中提到:「……據傳,台積電由副董事長曾繁城赴上海洽談,雙方已達成共識,讓台積電成為中芯最大股東,長遠將促進兩方走向合併之路。對此,台積電予以證實,……。」本公司特此聲明,此係電子時報記者的錯誤報導。事實上,昨日該記者向本公司詢問時,我們明確表示如下:一、本公司所提出的訴訟與獲致的和解,使得先前被中芯所持有的營業秘密得到了充分的保護。二、根據新的和解協議,雙方均同意請求美國加州法院依據此一和解條件,對此項訴訟做出有利本公司的合意判決;而中芯因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對本公司有利之判決所提出之上訴,也由中芯撤回。根據這份和解協議及合意判決,中芯同意在先前2005年和解協議下已支付的1億3,500萬美元之外,再支付本公司2億美元及其他補償;雙方並同意終止於2005年所簽訂的專利交互授權合約。將股票作為補償的一部份係中芯所提,我們接受的先決條件是要在政府法令許可下才會進行,若法令不許可,和解協議中已有其他的補償安排,但不方便對外透露細節。此外,我們之所以會接受股票作為補償,是為了保護本公司的營業秘密與技術價值,以符合公司股東的利益。這並非是一般的商業投資行為,而是被動的持股,沒有義務長期持有這些股票,也無計劃參與中芯的任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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