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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廣電法修草案 黨政軍投資媒體不能超過10%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2 19:15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出爐,針對敏感的「黨政軍退出」條款,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局部調整,放寬為不得直接投資,但間接不超過10%為上限,避免達到「控制」效果即可。不過,對於系統台業者自製的公用頻道,則是禁止播出有候選人參加或政府的置入性節目。此外,針對有線電視系統台大量插播自製廣告的現象,修正草案內容也加以禁止,轉播頻道商內容時,包括節目內容及廣告都不得變更。

(彭群弼報導)


有線廣播電視法大翻修,在NCC的構想裡,大幅放寬了許多禁令。針對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的政策,NCC略做鬆動,將禁止直接及間接投資,修改為禁止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但達到「控制」目的。至於有關控制的定義,則包括黨政軍或捐助的財團法人,間接投資持股不能超過10%,公營事業也不得擔任系統台的董監事、經理人。NCC表示:在鼓勵產業發展並兼顧黨政軍退出的基本理念,在維護媒體中立前提下,參考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作為認定「是否控制」的標準。

系統業者應該提供一個以上的公用頻道,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民眾播放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並且不得被黨政軍或候選人使用,確保非商業性質。因此包括接受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有候選人參加,並且郵政府出資或贊助的節目或廣告,都在禁止之列。系統台也必須提供一個一上的地方頻道,播出地方節目,但仍須依衛廣法的規範,取得頻道執照。

至於被民眾詬病,節目播出過程中,被系統台的插撥廣告打斷或蓋台的現象,NCC則是直接規範:轉播頻道供應商的節目及廣告內容時,不得變更形式及內容,取消現有可以透過協商方式,自行播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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