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管造富
鉅亨網新聞中心
創業板開閘以來,無論是創業板發審委還是預審部門,以及深交所等相關監管機構對于創業板上市的監管不可謂不嚴。
今年3月底的創業板發行監管業務情況溝通會上,創業板發審會官員特別提及,最近一年新增股東要求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申報前6個月新增股東作為發行人的公司需要做出專項說明,包括“增資或轉讓原因、定價依據、資金背景和新增股東背景”,同時需說明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和利益輸送等情形。
之前的創業板招股書申報稿是按去年7月證監會發布的17號令披露。如對于最近一年發行人新增股東需要披露“持股數量及變化情況、取得股份的時間、價格和定價依據”,其中涉及法人需披露實際控制人,涉及自然人則要求披露國籍、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情況和身份證號碼。
然而,記者從投行人士處獲悉,上市前突擊入股的現象并未得以遏制,而且今年第二季度以來呈現越演越烈的態勢,“甚至出現申報前一周突擊入股的現象”。
今年5月底,李紹武PE腐敗案歷經內部人舉報兩三個月后大白天下,促使監管部門加強對創業板上市的監管。
從6、7月份創業板保薦人培訓會議傳出的信息看,新增自然人股東被要求披露最近五年的履歷(如學生股東),法人股東除披露實際控制人外,還要求披露“最主要股東”。上市前完成的私募增資,則需要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以證明還需要進行公募的必要性。
但創業板監管依然存在提升空間。如依然存在招股書申報稿中對突擊入股的參股原因、新增股東的背景出現語焉不詳的現象;創業板——當然也包括主板和中小板——被否公司的原因依然未能公開披露;券商直投參股同時出任保薦人的創業板公司是否應當進行更嚴厲和細化的監管,對于此類券商的研究部門大肆推薦其參股公司的行為是否納入監管范圍等。
對于致力于信息公開的證監會來說,既然證券機構和基金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及審核情況可以公示,是否可以公布擬登陸創業板乃至中小板及主板公司的材料遞交時間、申請受理過程和審核進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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