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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致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董事(經理人)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7月6日 2009-07-06 21:26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98/07/0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吳錦川董事兼任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許可擔任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吳錦川董事兼任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浦江鎮新駿環路189號C118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計算機專業領域內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仲介、技術入股,銷售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相關模塊和多媒體信息系統配套產品、電子專用設備、儀器,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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