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政院修溫泉法 衝期延長兩年
兩岸網記者王定傳 台北 2010-04-01 17:55
兩岸網台北4月1日報導 為加速推動既有溫泉業者合法納入管理,以發展溫泉產業、增加國民休閒遊憩處所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溫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溫泉業者取得合法登記的緩衝期再延長2年,至民國101年7月1日止。
行政院發言人、新聞局長江啟臣表示,溫泉法在94年7月1日實施後,當時未能符合溫泉法規範的業者,限定7年緩衝期,至今年7月1日前改善完成。
不過,因部分法令限制,導致多數溫泉都為非法營業,因此,江啟臣表示,這是修法目的就是增加2年緩衝期,到民國101年7月1日止。
行政院表示,在溫泉法施行前的溫泉業者,得以用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虞者,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且無須經相關技師簽證,以加速推動既有溫泉業者納入管理。
政院表示,為確實解決實務上溫泉地區不符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地下水管制及國家公園管制等整體通案問題,以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扶植溫泉相關產業,將緩衝期限延長至民國101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記者:王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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