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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試院版考績法定案 增訂丙等條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1 18:13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確立「丙等3%」、「10年累積3次丙等資遣或退休」等原則。為了消弭外界疑慮,銓敘部提出十六項配套,並將打丙等的條件明確化。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考試院長關中表示,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黃悅嬌報導)

考試院會上午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院長關中親上火線對外說明。


考績法修正草案以每年考績丙等3%比例為原則,銓敘部長張哲琛澄清,丙等的比例為「彈性調整比率」,並非外界誤解的「齊頭式」,在引進團體績效觀念下,主管機關所屬內部單位的丙等比例,授權主管衡量,甲單位如果表現好,可以零個丙等;此外落實「同官等」的比較,不會只拿低階人員開刀;十年累計三次丙等予以資遣或退休,讓公務員漸進退場。

草案中並增列十一項考績打丙等條件,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份、對他人性騷擾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等等情節都應打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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