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信托“自立”銀監會修訂評級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銀監會去年底將《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修訂)下發給各地銀監局和信托公司,此次修訂主要集中在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要素中的財務指標上,對原《指引》的整體框架雖未作改動,但有業內觀點預計,新的考核標準或將在信托業中掀起新的評級大潮。
據每日經濟新聞2月2日報道,繼監管層連連出招鼓勵信托公司“當自立”后,銀監會的考核評級新理念讓市場再一次聚焦信托界。
記者近日從信托公司獲悉,銀監會已于去年底將《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修訂)下發給各地銀監局和信托公司,這也是繼日前銀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后再一次進行引導和規范,強調拓展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業務和提升自主管理能力。
某信托公司高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信托公司評級辦法較以前存在較大區別,監管層增加了對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資產能力的考核內容。以前對信托公司評級引導較強的因素,比如規模價值等將被剔除,業務上則區分了自主管理類和被動管理類。
新指引或掀評級大潮
據悉,監管層的此次修訂主要集中在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要素中的財務指標上,對原《指引》的整體框架雖未作改動,但有業內觀點預計,新的考核標準或將在信托業中掀起新的評級大潮。
信托公司人士指出,在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要素部分,《指引》修訂版在存續項目法律風險、客戶資源集中度、創新業務資格、盈利水平穩定性和信托收入來源與結構中補充和細化了部分條款,采用了限制性得分條款,對關聯交易和營業外收入的情況進行了限定。
記者發現,在資產管理方面,《指引》修訂版在信托業務綜合管理能力這一指標系中增加了信托報酬率增長率等級要素,盈利能力方面則增加了固有業務收入穩定性的評級要素。該人士表示,這是為引導信托公司加強凈資本的管理,強調信托公司固有資產作為信托業務風險緩沖的作用,所以,在指標設置上,加入了固有業務收入穩定性指標,意在引導信托公司重視固有業務穩定性問題。
《指引》修訂版還引入了對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的管理指標,進一步引導信托公司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指引》修訂版顯示,評級體系主要分為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5個大的考核指標。而在5個分類考核完成之后,監管層還根據各個信托公司的情況進行綜合評級,得出最終結論。
同時,各家信托公司在完成評級后還將根據五大考核指標細分后的得分情況為6個級別。得分在90分以上的成為一級,而得分在50分以下的為6級。
《指引》修訂版指出,該綜合評級并不是對以上5要素評級結果的加權平均,而是在考慮要素的重要性后綜合確定,根據信托公司的風險狀況、業務規模和收益情況等確定同一綜合評級級別中不同信托公司的A、B、C檔次。
評級不再以規模為重
近期,銀監會關于對加強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不斷進行“指引”,而記者發現,此次評級標準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增加對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考核。
信托公司某業務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未修訂之前的評級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規模導向,規模大的信托公司其分值就高。而修改完的評級辦法,把分值重點轉移到自主管理上,從而也表明了評級標準不再以規模為重。
據悉,為進一步鼓勵信托公司做大信托主業,走內涵集約式發展的道路,新指標體系在資產管理要素部分考核中,將信托業務區分為主動管理信托業務和被動管理信托業務,并增加了主動性管理信托業務規模和規模增長率指標。
所謂主動管理類信托,則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在信托資產管理中發揮主導性作用,承擔了產品推介、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實施等主要管理職責,并收取合理信托報酬的營業性信托業務。包括至少以下兩個特點:一、在信托項目中處于主導地位;二、承擔主要管理職責。
同時,上述信托公司高管向記者介紹,《指引》增加信托報酬率增長率指標,主要是鼓勵信托公司發展創新產品,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和項目綜合管理能力,在提升項目收益水平的前提下收取更高的信托報酬,從而提高綜合盈利能力。
另外,該高管還向記者表示,在盈利能力要素中,《指引》還增加了總收入指標,并加大了收入結構和盈利穩定性的分值,強調信托公司收入結構的多樣性和穩定性。
(李云靜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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