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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塑控股信披違規 滬杭律師聯合征集股民維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7 08:46


2013年3月21日,華塑控股(000509,股吧)(證券代碼:000509)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4年8月30日,華塑控股公告稱其收到證監會[2014]7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認定華塑控股存在以下多項違法事實:

一、華塑控股在2010年間未及時進行資訊披露

1、未及時披露2010年12月27日與成都鑫睿融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鑫睿融)簽署的關於土地開發的《合作協議》。

2、未及時披露鑫睿融與山東華塑建材有限公司(簡稱山東華塑建材)、華塑建材有限公司(簡稱華塑建材)簽署的《保證合同》。

3、未及時披露向深圳市蛇口招商港灣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招商港灣)轉款1,000萬元的事項。

二、華塑控股《2010年年度報告》虛假陳述

1、將與鑫睿融的土地合作事項披露為與德瑞合作開發。

2、未披露鑫睿融與山東華塑建材、華塑建材簽署的《保證合同》和廢止《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補充協議》。

3、未披露轉款1,000萬元至招商港灣,造成華塑控股《2010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虛假。

4、對北京魯宏、上海熙誠應收賬款的計提壞賬準備計算錯誤,少計提壞賬準備4,016,217.63元,造成華塑控股《2010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虛假。

三、華塑控股在2011年間未及時進行資訊披露

1、未及時披露2011年12月28日與鑫睿融、南充華塑建材簽署的《債務抵償協議》。

2、未及時披露2011年8月28日其子公司轉讓濟南魯宏金屬表面精飾有限公司(簡稱魯宏精飾)股權。華塑控股子公司山東華塑型材有限公司(簡稱山東華塑安裝)、山東華塑建材分別將其持有的魯宏精飾 96.67%、3.33%股權轉讓給濟南大正東智工貿有限公司(簡稱大正東智,)轉讓價格620萬元。2011 年9月8日,山東華塑安裝將持有的魯宏精飾1,350 萬元股權以55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大正東智。2011年9月8日,山東華塑建材將持有的魯宏精飾150萬元股權以6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徐建東。上述股權轉讓造成華塑控股虧損 320.63 萬元。

(四)華塑控股《2011 年年度報告》虛假陳述

1、未披露與鑫睿融、南充華塑建材簽署的《債務抵償協議》。

2、《2011年年度報告》按照已被補充協議廢止的《保證合同》披露債務重組。

(五)華塑控股在2012年間未及時披露相關的擔保事項

2012年8月23日,成都瑞合信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瑞合信)與山東華塑建

材簽署《年度委派采購合同》,山東華塑建材委派瑞合信采購 pvc,華塑控股為此承擔全部連帶擔保責任。

華塑控股未及時披露相關事項,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華塑控股《2010年年度報告》、《2011年年度報告》未披露相關事項,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決定,對華塑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同時對時任高管及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以3到10萬元的罰款。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華塑控股”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派,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指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華塑控股信披違法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華塑控股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利息及印花稅損失)。

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2010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4日之間買入華塑控股股票,並在2013年1月5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投資者可向成都中院起訴索賠。

兩位律師還提醒,擬起訴索賠的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首次買入“華塑控股”列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派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檔案。

友情提示: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咨詢電話: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號701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

    咨詢電話:13958118283 地址:杭州萬塘路18號a501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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