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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唐若昕案隱情:判決書未涉違規擔保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01 09:18


2月初,因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信保)原總經進唐若昕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本報獲悉,上述判決書只字未提ST宏盛科技(600817.SH),此前業界普遍猜測唐若昕案發緣起中信保對其違規擔保。而中信保為此付出的代價是替宏盛科技向銀行償還了高達2.45億余美元的逾期貸款,此筆損失吞噬了中信保一半左右資本金,其注冊資本40億元。

獲刑14年

批捕18個月之后,唐若昕獲刑罪名為受賄、濫用職權兩項,其中,受賄金額為355萬元。濫用職權一事,則指唐擅自決定向閩發證券投資3億元人民幣進行委托理財,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據悉,唐若昕的受賄罪是指,1997~2005年,利用其擔任中保財險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唐若昕與其手下魏建、妻子劉志宏,先后收受6筆財物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355萬余元;為此,唐若昕獲刑12年。

而唐若昕收受的賄賂中大約一半以上金額為高爾夫會員卡、名表等物品,相關部門辦案時,正是從這些高爾夫會員卡打開缺口,鎖定唐若昕的相關犯罪證據。案發后,這3張會員卡被定價130余萬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八屆北京律師協會代表董來超律師表示,該量刑適中,有價證券卡也算受賄,《刑法》388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董來超說,量刑的標準一般以受賄所得數額為主,兼顧“情節”,分為“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一般也是從數額上考慮,特別是10萬元以上案件的量刑,受賄355萬已算特別嚴重范疇,因此12年的量刑并不為過。

濫用職權罪則指2003年5月,唐若昕在擔任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經理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決定向閩發證券投資3億元人民幣用于委托理財,導致部分資金無法收回。

但是,保險資金“失足”問題券商并非個案,早在2005年,保監會曾組織相關部門對中再人壽資金失陷漢唐證券展開調查;2004年6月,中國人壽曾被傳托管在閩發證券的4.12億元國債無法轉出,所不同的是,中再與中國人壽均否認上述行為不具備理財托管性質,換言之,若定性“經紀業務”,且無法查證任何私人間的利益輸送,則該事件只能被劃歸“投資決策失誤”,按當時的監管政策,不涉及違規操作,便只能按保險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對此類事件的處理尺度或許較為主觀,定性理財托管與紀經業務的量化標準不是很清晰。”一位知情人士說。

事實上,“中信保向閩發證券投資3億元事件是在唐若昕案件的調查過程中被偶然扯出來的,之前毫無征兆。”上述人士說。因為,在2003年期間,保險資金進行類似證券投資理財,在業內看來,似乎是一種“潛規則”游戲。

對此,董來超表示,基于個案的不同情況,盡管案例類型相似,量刑與否有著不同的判斷標準。不過,根據《刑法》瀆職罪最高量刑為3年,因此,法院判定唐若昕濫用職權罪2年亦較為適中。

在董來超律師看來,即便是涉及宏盛的違規擔保,由于濫用職權而造成國家巨額損失,若不涉及個人利益輸送的話,法院最多也只能判定瀆職罪。

緘默的秘密

去年底,ST宏盛科技董事長龍長生因犯逃匯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三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在龍長生的“出口騙保”故事中,有著這樣一條利益鏈條:上游供貨廠——宏盛科技——中信保——中信銀行——加大拿IRC——美國零售商。

宏盛科技拿到加大拿IRC的訂單向上游供貨商采購DVD,宏盛向中信保申請融資擔保,獲得中信保的擔保之后,中信銀行給上游供貨商開證并提供兌付。

據悉,宏盛在美國加拿大的兩個經銷商為國際諾盛科技(INT,成立于2000年)以及國際瑞耐思公司(IRC,成立于1997年)。

龍長生的妹妹龍長虹任INT和IRC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執行總裁和董事,而這兩家公司的母公司諾盛有限公司(NorcentHolding,簡稱諾盛)的董事為龍長生的母親鞠淑芝與龍長虹,兩人各持50%的股份。另外的細節是宏盛科技的英文即為Nor-cent。

然而,宏盛科技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隱瞞了與INT和IRC的隸屬關系,即龍氏家族控股的關聯公司。盡管宏盛多次公告彼此毫無關聯,但其就是通過這樣一種產品供應鏈,擬建了一條可能是“自買自賣”的出口鏈條。

這條產品供應鏈的關鍵節點在于營運啟動資金的獲取,正因為有了中信保的擔保,銀行才給宏盛提供了貸款,宏盛依靠對經銷商應收賬款的回收,進行循環開證,維系鏈條的運轉。

但奇怪的是,宏盛指定的上游供應商均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有人甚至懷疑該供應商根本就沒有提供過商品,只是其利益鏈條上虛設的一個環節。

正如去年12月,據相關報道,龍長生“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逃匯”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其逃匯罪責是指龍長生通過違法手段入主上市公司后,在2003年至2007年間曾以宏盛兩子公司宏普國際、安曼電子的名義向包括中信銀行在內的多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所貸款項則用于采購電子產品,銷售給同為龍氏家族控制的IRC等貿易公司。

在此過程中,龍長生曾授意相關供貨方向開證行提供數百張虛假提單用于信用證承兌,并指令宏普國際、安曼電子對上述信用證予以確認,造成對外付匯48512.65萬美元,即款項流入龍氏家族在美國的關聯公司中,構成逃匯事實。

有種說法,宏盛的美國供應商因知識產權案破產,資金鏈因此斷裂,隨著利益鏈的斷裂,具擔保責任的中信保替宏盛向中信銀行償還了2.45億美元的貸款;20多億的資金就這樣“付之東流”。

宏盛出口騙局事件中,中信保的責任可以歸為兩點:其一,未考慮到宏盛的收匯額,便給宏盛開具了應收賬款保險;而宏盛科技歷年報表顯示,2004開始就出現11.73億元的應收賬款,2006年更增至33.78億元,2007年僅半年應收賬款即達32.93億元。

中信保給宏盛的保險依賴于龍長生之妹龍長虹的INT和IRC兩家公司(即美國的經銷商)在美國辦的保險。中信保憑借著其美國的保險單給宏盛科技開了出口信用保險,中信保承保后為宏盛的出口提供擔保,中信銀行憑借著中信保的擔保給宏盛科技開出了信用證。在此過程中,中信保非常被動,最終導致2.45億美元的擔保賠付。

業界人士分析,可能讓檢方無法突破的是,無論是宏盛原董事長龍長生還是唐若昕都“守口如瓶”,這使得龍長生一案以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逃匯罪遭罰8000萬元獲刑7年”告終。

有網友評價 “寧愿唐是被人坑了,而非受賄”。一位中信保高層評價唐很大氣,有領導魄力,不是貪慕錢財之人。另據悉,在調查過程中,檢方也未在唐若昕家中發現任何受賄贓物。

回眸龍長生自編自導的 “鬧劇”中,有著太多的疑點。這一切,如果沒有中信保的擔保,則沒有龍長生的“出口騙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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