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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6 19:19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1/26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76,716,81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1/27~104/03/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50~1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3,6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1123-1010222:35,500

1010305-1010622:14,700

1030519-1031124:38,952(千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三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證券交易市場盤勢漸趨穩定,顧及市場機制,故未執行完畢;

第五次買回股份買回期間公司視股價變化於價格區間內採分批買回規則,執行率為50%。第

八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以執行完

畢。第九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以執

行完畢。第十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

以執行完畢。第十一次買回股份因買回期間股價尚屬穩定,為兼顧市場及有效運用資金,

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詳如說明,謹請 鑒核。

說明:

一、本公司經營績效良好而股價卻未充分反應其價值,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

一項第三款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

二、本公司擬自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辦理銷除股份,其買進股票相關事項

如下:

(一)買回股份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二)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4億元

(四)預定買回期間與最高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最高股數共計20,000千股,並於104年1月

27日至104年3月26日期間執行完畢。

(五)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10.5元至12元之間,但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下限

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六)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回,並請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進行上述買回

相關之交易。

(七) 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 維持之聲明書」,另案提報。

三、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之2.95%,不足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

及資本之維持。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將另委請會計

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千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9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2.26%,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

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5 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邱復生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該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董事會決議,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

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至104年3月26日間買回該公司股份20,000仟股,買回價格

之區間訂為10.5元至12元間,其預計買回區間屬合理之價格範圍。買回股份後對公司每股

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現金流量狀況及財務結構並無

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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