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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C網站廣告文揭露規定 也適用於社群網站Twitter、Facebook

鉅亨網黃欣 綜合報導


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最新法規中,知名公眾人物使用社群網站如 Twitter 或 Facebook,現在和使用部落格一樣,須受到「自我揭露」法規的管理。《Cnet》報導,FTC 官員表示,若有違規,罰鍰最高可達 1.1萬美元。

公眾人物有時會接受連鎖旅館或高級餐廳招待,之後他們可以將其體驗發布在自己的 Twitter 或 Facebook 上。但以 Facebook 為例,若某位公眾人物在發表體驗心得後,又成為該旅館或餐廳的粉絲,將會使他的名字與其廣告同時出現,就構成觸犯法規的條件。

FTC 官員 Richard Cleland 表示,這與付費要求該位公眾人物成為粉絲是相同的,但若有付費就沒有問題。

Facebook 發言人 Barry Schnitt 表示,目前該公司沒有回應,但很樂意與 FTC 就此議題進行更多對話。Schnitt 並說,目前 Facebook 已經禁止了一些可能會讓內容觸犯新法規的情形發生。Facebook 在數個月前已更新了使用者同意書,也獲得使用者廣大迴響。


在 Twitter 方面,雖然發言字數有 140 字的限制,但FTC 並不認為 140 字過短而得以擺脫廣告嫌疑。

不過新法規將如何執行,目前還是個問題。雖然網路訊息很直接透明,但 Twitter 和 Facebook 的活躍使用者非常多,每天都有數百、數千萬筆訊息更新。

Cleland 表示,礙於人力,實際上也不可能詳細檢視幾十萬個部落格,就連要監視幾千個都有困難。當有人申報網路濫用時,他們才會做為個案處理。目前 FTC 將著重在教育與宣導,他們相信,等到使用者了解該如何發布廣告較恰當時,自然會這樣做。

起碼部落客與社群網站使用者們可以放心,FTC 並非打算大刀闊斧清查所有網站,而是以宣導的方式進行。可能只有打廣告打得太過火的網站,才可能被網友怒告 F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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