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營:更正98/09/2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子公司更正計息方式及還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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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3款1.事實發生日:98/09/2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179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7)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協助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企業購併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力垣企業開立之同額擔保本票(2)價值(仟元):6000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763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0715.計息方式: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6.還款之:(1)條件:不適用(2)日期:自資金貸出日起一年內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348.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資金貸與子公司力垣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陸仟萬元整,預計一年內收回。本更正公告係更正98/9/24之公告。更正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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