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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專車新規:納入出租車管理 實行許可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1 10:34


作者:郭超

互聯網租車平台運營的“專車”將獲得“合法身份”。10日下午,交通運輸部對外公佈了《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兩份檔案將“專車”這種出租車運營形式分類為互聯網預約出租車。


新京報快訊(記者郭超)互聯網租車平台運營的“專車”將獲得“合法身份”。10日下午,交通運輸部對外公佈了《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兩份檔案將“專車”這種出租車運營形式分類為互聯網預約出租車,允並許其與傳統出租車一樣,在中國境內合法運營。

互聯網進軍出租車市場后,交通業內一直在熱議如何規範新興業態。今年全國兩會上,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態,支持互聯網與傳統出租車行業融合,將在年內出台出租車深化改革意見並制定互聯網租車的管理規範。經過大半年的研究制定,這兩份行業內標誌性的檔案今日對外公佈。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我國的出租車業態新增一類網絡預約出租車,其與傳統巡游出租車共同納入地方交通管理部門的出租車管理體系。

“專車”經營者需符合六項經營條件,此外,車輛需取得出租車運營許可,駕駛員需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這意味,互聯網企業推出的“專車”,只要符合一定的準入條件,即可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合法運營許可。

根據檔案要求,私家車被禁止接入互聯網平台進行客運服務。合法的互聯網出租車運營平台只能接入獲得出租車運營資質的車輛,司機也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由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類別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預約出租車與傳統巡游出租車要分類發展,預約出租車只能通過網絡或者電話預約接單,不允許上路巡游攬客。在服務品質上和價格上要求與普通巡游出租車拉開差距,形成差異化多樣化發展的出租車市場供應。

預約出租車定價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的機制,但要求互聯網出租車平台運營企業向社會公示價格。同時,針對此前互聯網出租車平台互相以低價優惠或者補貼等方式掀起的“價格戰”,在檔案中亦有提及:禁止運營企業低於成本價促銷,如要促銷或實施獎勵需提前10日向社會公佈。

■ 關鍵詞

[合法條件]

專車平台伺服器設在大陸 信息隨時備查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的經營者要符合六大條件。一是要具有法人資格,公司注冊地與服務所在地不一致的,應在服務所在地登記分支機構。此外辦法還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具備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大陸。

記者了解到,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前,部分互聯網租車平台公司已經與監管部門溝通,根據未來可預見的一些政策進行了主動調整,如Uber中國近期已經對外宣佈在上海自貿區成立中國本土公司,而其運營伺服器也於今年初就轉到中國大陸。

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的運營數據要介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租車監管平台,這也是一項硬性規定,而且要求運營平台的數據隨時備查。辦法還規定,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私車禁做專車]

網絡平台接入車輛登記性質為出租車

《辦法》第三章約定了網絡預約出租車車輛和駕駛人的準入條件。在車輛方面,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運營的車輛必須是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的出租客運車輛。也就是,沒有取得《道路運輸證》也沒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出租車運營備案的車輛,都不能從事網絡預約運營。

此外,不允許私家車接入專車運營平台。《辦法》明確規定,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運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辦法》還規定,運營車輛須是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須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記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交通委承認的互聯網約車平台--首汽約車的運營模式與《辦法》規定類似,運營車輛來自首汽租賃公司,具有運營資質屬於出租汽車。

[明碼標價]

互聯網預約車企業促銷補貼要提前公示

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求,運營商要合理確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並實行明碼標價。

對於此前互聯網預約車平台相繼推出的打折優惠或者現金補貼等情況,《辦法》中提到,運營企業不得以低於成本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如果運營企業要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需提前10天將獎勵、促銷等方案向社會公告。

[禁巡游攬活]

專車巡游攬活 司機面臨最高2000元款

根據交通運輸部對巡游出租車和預約出租車的定義,預約出租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

《辦法》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的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辦法》對網絡預約出租車違規上路巡游攬活也給出嚴厲的處規定,專車司機巡游攬客的,將受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款,並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款。

[禁連多平台]

僅限在一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一輛車同時注冊滴滴和Uber提供運營服務,未來擬不被允許。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這意味,一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只能在一個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此前一輛車注冊多個網絡平台的情況,擬被禁止。

意見稿還要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並將接入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

此外,意見稿提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並明確服務項目,公佈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器,向乘客出具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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