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10月2日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98/10/022.公司名稱: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瞭解本公司承攬高鐵工程相關資料,於昨日上午由該署檢察官至本公司調閱相關文卷資料,本公司已依法全力配合。
本公司行事一向坦蕩,絕無違法,也從不進行任何利益輸送之行為。本公司所有工程承攬,皆依據嚴謹的作業規範與公司治理審查程序進行;所有財務資訊皆依據法令規定透明公開,所有財報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由於外界對於本公司投資台灣高鐵公司與承攬高速鐵路新建工程有所誤解,本公司提出嚴正澄清如下:
1.投資完全符合規定。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之規定,本公司為發起股東之一,原始投資金額為73.84億元。「投資計劃書」為台灣高鐵聯盟在甄審階段對本案所提出的構思,惟政府在政策上亦有其不同考量,並非照單全收;因此,雙方耗時六個多月進行議約,並以興建營運合約為執行依據,發起人之持股符合該合約之規定。2.參與高鐵新建工程的合理性。依據政府「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申請須知」之規定,申請人需具備機電、軌道、土建、營運及不動產規劃開發等能力資格,並承諾依專業擔任主要承包商。本公司恪遵招標程序,並以負責任的態度如質如期完工。例如, C260八卦山隧道標工程由本公司與德商弼德營造(B+B)以聯合承攬方式興建,並排除萬難提前貫通;另,同樣聯合承建之C270標工程於2005年更獲得英國BCIA(British Construction Industry Award)殊榮。這就是本公司擔任台灣高鐵發起股東負責的表現。3.承攬高鐵工程之金額與毛利。本公司承攬台灣高鐵新建工程之工程項目共計六項(高鐵260標(與德商B+B聯合承攬,本公司佔50%),合約金額95.97億元(未稅);高鐵270標(與德商B+B聯合承攬,本公司佔50%),合約金額109.61億元(未稅);高鐵水管路工程,合約金額1.07億元(未稅);高鐵S250標(與日商華大成,中鼎,東元聯合承攬,本公司佔27%),合約金額14.21億元(未稅);高鐵S295標(與日商華大成聯合承攬,本公司佔49%,合約金額18.27億元(未稅);烏日機廠整地工程,合約金額3.48億元(未稅) ),合約金額共計242.61億元(未稅)。根據本公司截至2008年的財報認列承攬高鐵工程的毛利共計是35.63億元(不含保固準備),毛利率約14.69%。
台灣高速鐵路為奠立國家百年發展大計之基礎建設,政府自始即對計畫有完全掌控與影響能力,不因採取民間參與投資興建而有所改變。自民國88年執行初始,面對國內銀行無承作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之能力及意願,而致計畫將宣告失敗,政府政策乃決定應銀行團之要求簽訂三方契約,民間投資人只能勉力執行無可退卻;執行過程中,民國95年面對資金不繼而將中輟之危機,政府決策以航發會資金給予支持,使興建工程順利完工。通車營運後,民國96年高鐵公司自行安排以國外低利融資取代國內銀行貸款,因政府不支持而功虧一簣,錯失解決資金問題之良機;迄於目前財務問題嚴重虧損之際,指示高鐵公司立即開始不具營收效益,將擴大虧損之新增三站,並剋期完工。凡此種種,均足以顯示高鐵計畫受政府政策主導影響之客觀事實。
本公司為原始股東,依約依法執行計畫,承擔責任,忍受投資虧損,並無怨尤。惟本計畫既為政府之重要施政,自應確保政策之持續性與一貫性,並當於各界有不解之惑時,公開為政策作說明辯護,而非任由政客與名嘴在言論市場中恣意污攀羅織;倘萬一有人假行政、立法、監察與司法之公權力隨之起舞,對民間投資人藉勢打壓,而為政治鬥爭或卸責工具,則所謂大有為之政府何在?直令人心寒。
本公司成立至今已屆64年,工程品質向為各界肯定,履行合約義務與遵守承諾是本公司執業之基與根本精神,絕不容曲解詆毀。本公司有絕對信心與意志,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捍衛公司並維護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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