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佈實施,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證券日報)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於2009年11月2日正式發佈《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 (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在總結我國證券市場處理交易異常情況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全面地針對各種可能情況,提出了符合我國市場特點的處置措施和制度安排,有利於維護市場安全運行。
《細則》是對《交易規則》有關「交易異常情況處理」規定的細化。《細則》特別對交易異常情況的分類、認定和處理做了詳細的規定,全面和定量地描述了各種交易不能進行的認定標準;明確了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來處理交易異常情況。
一是釐清可能導致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具體包括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火災或電力供應出現故障,交易及相關係統的軟硬件無法正常運行,系統運行、切換、升級、上線時出現意外,系統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為破壞等,涵蓋了《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主要突發事件和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生或預警過的導致交易異常情況的各種情形。
二是明確了交易異常情況的認定標準。將各種原因導致的交易異常情況分為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四大類、共十餘種情形,對各種情形做了具體描述。
三是完善了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措施。明確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對交易異常情況做出及時、妥善的處理。
四是規範了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即交易所所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的,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以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恢復交易的決定,應向市場公告。
《細則》明確對於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不可抗力是指交易所所在地或全國其他部分區域出現或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自然災害、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細則》還明確規定,國內外已經或可能出現對中國證券市場穩定及正常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或者出現其他全國性事件,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臨時停市,以及相關機構在證券交易中出現重大誤差或失誤等情形,導致或可能導致交易不能進行,需要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的,參照《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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