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和重複投保必須返還保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超額投保與重複投保,或者因為故意,或者因為不懂保險條款,對於很多消費者來講並不少見。本次《保險法(修訂草案)》也對其做了新規定,首先,來看一下本次修改與廣大客戶有著哪些關聯呢?都邦保險總公司車險部核保人任崇高認為,簡單來講,超額投保就是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舉例來講,一輛汽車的實際價值是10萬元,如果其車損險的保險金額是15萬,則就屬於超額投保。
重複投保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及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行為。舉例來講,一座廠房價值100萬元,房主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60萬元的財產基本險,在B保險公司又投保了保險金額為70萬元的財產基本險,則屬於重複投保。
《保險法(修訂草案)》與現行《保險法》相比,除對重複投保的定義進行了修正,使其更嚴謹更準確外,對此兩類情況的後續處理方式進行了規定。分別是:「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對於超額投保,現行《保險法》對超額部分認定無效,但應如何處理則沒有明確,而修改草案的規定對投保人更為有利,因為保險金額的多少直接決定保險費的高低,保險金額越高,保險費就越多,但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是無效的,也就意味著投保人多交的保險費是沒有意義的。對於不瞭解這一點的消費者來說,有了這條規定,如果出現了超額投保,保險公司必須按照比例返還。
而對於重複投保,由於保險人不是一個人,用解決「超額投保」的方式顯然難以解決問題,由於重複保險時保險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按照保險金額占總額的比例承擔,所以多餘保險費的退還也應按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額的比例乘以多餘的保險費退還。雖然修訂草案中僅規定按比例退還,沒有明確按比例的確定方式,但已經為投保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作為消費者來說,只要記得按照實際價值投保,也就不存在這麼多的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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