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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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31
2.私募資金來源: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等相關
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參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
、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
十五人。
3.私募股數:1,000萬股額度內。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每股平均成交價格,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之股價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
(2) 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實屬合理。
(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長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將自交付
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
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
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引進策略合作夥伴及掌握資金募集時效性。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唯如透過募集發行
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資金用途預計達成效益:A.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
將用於充實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避免進一步擴張銀行融資借款額度,以強
化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B.預計達成效益:減輕利息負擔,提升公司市場競爭力。所
募資金如全數改以銀行借款支應,以本公司目前平均借款利率3.33%估算,可節省利息
支出約新台幣2,000仟元。
(3).本次私募股票如因實際籌資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
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之。
預
預計辦理次數預計私募股數私募之資金用途預計達成效益
第一次5,000,000充實營運週轉減輕利息負擔
第二次5,000,000充實營運週轉減輕利息負擔
(4).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
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事實需要而有須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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