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盟光電:財務報表公告-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表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31 19:07
第二條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99/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本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
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
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
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四)所述,本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上半年度及民國九
十八年上半年度採權益法評價之部分長期股權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及附註十一
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依各被投資公司同期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
表作評價及揭露,截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
關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3,566仟元(含帳列「其它負債-其它」之長期股
權投資貸餘)及新台幣7,181仟元,各占資產總額之0.36%及0.89%;民國九十九年上
仟元,各占稅前淨損之33.51%及3.25%。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及附註十一所揭露之被
投資公司相關資訊,若能取得各被投資公司同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需作
適當調整及揭露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本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
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本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九十九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八年上半年度之合併財務
報表,並均經本會計師出具保留式核閱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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