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環節存隱患保險糾紛案悄然增多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家保險公司因未及時披露股東變更情況而被保戶以欺詐罪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某法院審理了這起新型保險糾紛案。個案往往折射整個行業現狀,種種跡象表明,由于保險交付環節等存在一定隱患,今年以來一些地區的保險糾紛案呈現增多趨勢,案件背后帶給整個行業更多的深思和警示。
近日,國內多家保險公司收到了來自某城市保險同業公會的一份分析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為:今年上半年,該地區保險糾紛案件大幅增長,增長背后的原因需要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有則檢查,重則整改。報告還翔實到對糾紛案件增加原因的具體分析,以及研究如何探索保險糾紛多元解決機制。
從報告的分析成因來看,該地區今年保險糾紛案件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引發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和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大幅增長。此外,新類型保險糾紛案件也開始增多。
保險糾紛案件增多背后,主要因六大問題而起。根據報告分析,通過已有的保險糾紛案,相關部門找出了以下主要問題及原因:格式條款設置不合理,說明義務履行存在瑕疵;保險條款的交付環節存在隱患;保險公司內部風險控制需要加強;機動車保險理賠中定損問題突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醫保限責條款未作明顯提示;保險公司在為貨運行業辦理保險中存在疏漏等。
而在該地區所發生的保險糾紛案中,因保險條款交付問題引發訴訟的情況較多。如李云(化名)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車的同時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三者險。交強險的保險單后附條款,但車損險和三者險的保險單后無保險條款,僅在保單正面以普通字體記載“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發生車險事故后,李云理賠,而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拒賠,李云稱其未收到保險條款。
針對這一案例,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負有交付及明確說明義務,而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向車主交付了免責條款,僅憑保險單上“明示告知”而無其他證據,不能認定其向車主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所依據的免賠保險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上述分析報告認為,此案二審雖以調解結案,但保險條款交付中存在的問題仍應引起重視。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此類案件頻發的原因主要包括:隨著保險條款的日趨復雜,許多保險公司將原先印制在保險單背后的保險條款分離出來,另設書面條款;汽車銷售公司等部分保險代理機構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出于疏忽,往往未交付保險條款或無任何交付手續;不少企業特別是貨運企業因與保險公司存在多年業務往來,雙方在續簽保險合同時往往簡化投保手續,一方交錢,一方僅交付保險單。“保險公司應當重視保險條款的交付,即使是對長期投保客戶,也要做到每次投保,每次都交付相應的保險條款(保險條款每年都可能會發生部分條款的變更),不能隨意簡化。”
針對案件背后存在的問題,包括該地區在內的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保險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包括,由法院與保險同業公會聯手合作,建立專家庫,聘請行業專家、資深從業人員等當調解員。比如,上海自2004年9月即成立了國內保險行業首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成員除由業內有經驗的專業人員擔任外,還聘請了熟知法律又富有經驗的司法專家擔任指導工作,成立6年來,成效逐年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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