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判保險公司替離世"房奴"還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1-26 10:00
購房人繳納保費購買的“房貸險”,受益人卻是銀行。這項從一面世就被多方質疑的“霸王險種”雖然目前已經廢止,但是其留下的后遺癥卻還在繼續。不久前,北京市昌平法院首判保險公司替因意外身亡的購房人償還房貸。
2006年1月,家住昌平的鄭某因買房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后鄭某按照銀行的要求對所購房屋進行了抵押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房貸險。保險合同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所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由保險人承擔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房貸險由購房人交付保費,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卻是銀行。
2007年12月,鄭某在昌平區某網吧門口被人刺死。鄭某死亡后,由鄭某父母代替鄭某向銀行償還借款。截至2007年12月,鄭某尚有借款本金40余萬元未償還。
后鄭某的父母在整理鄭某遺物中發現,鄭某在購房時投保了房貸險,于是鄭某死后,其父母希望銀行代為申請理賠,但銀行認為不應由銀行申請,應由保險公司負責。
鄭某父母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卻以鄭某的父母不是房貸險的受益人,不具有主體資格而拒絕理賠。鄭某父母于2009年4月1日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公司支付銀行未到期的房屋貸款本金20余萬元。
此案審理中,保險公司認為,第一,原告主體不適合。由于該房貸險的受益人是銀行,所以應該由銀行提出理賠請求。鄭某父母無權申請理賠。第二,鄭某與他人毆斗致死,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故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請求法院駁回鄭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昌平法院認為,在房貸險中,銀行作為受益人,只是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項下的利益轉讓給銀行,并非保險合同的轉讓。理賠請求權仍應由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享有。故鄭某父母作為原告主體適合。
法院還認為,鄭某被傷害致死一案已經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經審理查明,鄭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非毆斗,也未認定鄭某系其故意行為導致死亡。綜合證據,鄭某死亡應屬于意外事件,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
綜合以上證據,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鄭某父母保險賠償金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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