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8 12:21
第三十四條 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A10版、工商時報A21版
2.報導日期:104/10/08
3.報導內容:
「……富味鄉公司販賣混油,公司原本被科罰五百萬元,最後卻無罪確定;檢察總長
顏大和認為,大統長基公司販售混油案判決併科罰金三千八百萬元,兩案犯罪事實相
同,判決卻有法律見解歧異,昨天提起非常上訴,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
「……同一個法院審理富味鄉案,卻以混油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不屬摻偽假冒行為,
對富味鄉公司判無罪,法律見解出現歧異,……有聲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之必
要……」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涉案之黑麻油未危害人體健康,與大統混油案不同。
(2)本案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本公司無罪定讞,該判決提到:「……我國對於食用
芝麻油並未區分黑芝麻油或黃芝麻油,無論是黑芝麻油或黃芝麻油均屬同一類的食用
芝麻油……應無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性……在黑麻油摻入特黑油,
亦無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抽象危險性,亦無該當於『攙偽或假冒』之要件可
言。……」
(3)據報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係為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
致發生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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