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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300289)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二)

鉅亨網新聞中心


利德曼(300289)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二)

補充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
補充法律意見(二)
天銀股字[2011]第 021-2 號
中國北京
海淀區高梁橋斜街 59 號中坤大廈 15 層
電話:010-62159696;傳真:010-88381869
二○一一年十二月
3—3—1—3—1
補充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
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二)
天銀股字[2011]第 021-2 號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公司”或“發
行人”)與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股票發行上市法律
服務協議,本所接受委托擔任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
業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本所律師已于 2011
年 5 月 25 日出具天銀股字[2011]第 021 號《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利
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以下簡
稱“《法律意見書》”)、天銀股字[2011]第 022 號《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北
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
(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告》”),于 2011 年 9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天銀律師事
務所關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
充法律意見(一)》。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
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
執業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 12 號—公開
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中國
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
神,就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出具的創業板發審反饋函[2011]099 號《關于
發審委會議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審核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審核意
見》”)要求本所核查并發表意見的事項及發行人要求,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未涉及的內容以《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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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的聲明事項亦繼續適用于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如無
特別說明,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用語的含義與《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中用語的含義相同。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出具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依據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了充分的核查
和驗證后,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一、《審核意見》1、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對威海利德爾將利德曼有限
49%股權轉讓給北京邁迪卡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威海利德爾注銷過程中孫茜、
李文秀及孫玉棟個人所得稅的繳交情況進行核查,并對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是
否存在潛在利益糾紛、是否存在轉移納稅義務等稅務風險發表核查意見。
(一)威海利德爾將利德曼有限 49%股權轉讓給北京邁迪卡的核查。
本所律師核查了威海利德爾、北京邁迪卡的工商登記檔案,威海利德爾和北
京邁迪卡之間就股權轉讓所簽訂的協議,發行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及利德曼有限由
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涉及相關方出具的說明等資料。
1、本次股權轉讓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間的轉讓
2009 年 6 月威海利德爾將利德曼有限 49%股權轉讓給北京邁迪卡時,威海利
德爾和北京邁迪卡均為沈廣仟、孫茜夫婦實際控制的企業。
(1)經本所律師核查,自威海利德爾 1993 年成立至 2009 年注銷期間,孫
茜持有威海利德爾的出資均超過 50%,為威海利德爾的控股股東。
自威海利德爾 1993 年成立至 2009 年清算注銷期間,沈廣仟、孫茜夫婦通過
直接持股并擔任重要職務方式支配威海利德爾的行為,在此期間孫茜一直擔任威
海利德爾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1993 年 12 月至 1994 年 12 月,總經理為孫
茜,1995 年 1 月至 1997 年 10 月,總經理為沈廣仟;1997 年 11 月,因威海利德
爾與德國 G.T.合資設立利德曼有限,并由沈廣仟擔任利德曼有限的董事和總經
理,不再擔任威海利德爾的總經理,威海利德爾重新聘任孫茜為總經理。
本所律師認為,沈廣仟、孫茜夫婦通過登記在孫茜名下的出資持有威海利德
爾 50%以上股權且在威海利德爾擔任重要職務,實際支配威海利德爾的行為,為
威海利德爾的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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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意見書
(2)經本所律師核查,自 2009 年 5 月 26 日自然人陳鵬、劉軍、賈西貝、
張雅麗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北京邁迪卡股權轉讓給沈廣仟至今,北京邁迪卡股東為
沈廣仟、孫茜夫婦,其中沈廣仟出資 10 萬元,孫茜出資 40 萬元。
本所律師認為,沈廣仟、孫茜夫婦 100%持有北京邁迪卡股權,為北京邁迪
卡的實際控制人。
2、股權轉讓價格不存在爭議,不存在利益糾紛。
威海利德爾將其所持利德曼有限 49%股權全部轉讓給北京邁迪卡,轉讓價格
為原始出資額,即人民幣 60 萬元,轉讓價格是雙方股東經過協商確定,不存在
爭議。本次股權轉讓經過威海利德爾的股東會決策程序,威海利德爾的另兩名股
東孫玉棟、李文秀(孫茜之父母)同意本次股權轉讓及轉讓價格。孫茜的弟弟孫
今朝、妹妹孫贊也出具聲明:知悉威海利德爾將其所持利德曼有限 49%股權全部
轉讓給北京邁迪卡,且對上述股權轉讓及其轉讓價格無異議。因此股權轉讓價格
是股東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爭議,且不存在潛在利益糾紛。
3、本次股權轉讓不存在轉移納稅義務的稅務風險
(1)威海利德爾注銷時稅務部門未提出異議
2009 年,威海利德爾在進行注銷時嚴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履行程序,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要求在向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
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2009 年 10 月,威海利德爾在辦理注銷稅務登
記時,稅務部門對股權轉讓未提出異議。
參照《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27 號 )的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取得所得,按
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
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其中“正當理由”包括將股權轉讓給配
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
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因此威海利德爾將持有利德
曼有限 49%的股權轉讓給同一控制下的北京邁迪卡,可以認為是具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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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意見書
(2)所涉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將由北京邁迪卡承擔
本次股權轉讓,威海利德爾以原始出資額轉讓,沒有取得投資收益,不涉及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企業轉讓上市
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號)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
在發行人上市后,北京邁迪卡作為發行人的股東轉讓所持股權,將由其承擔納稅
義務。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 號)
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
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因此北京邁迪卡在轉讓持有發行人股權時,扣除的成本為 60 萬元。
4、實際控制人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
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
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 10 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在威海利德爾注銷時稅務部門未提出異議,因此威海利德爾無需繳納股權轉
讓相關的企業所得稅。針對稅務部門有可能要求威海利德爾補繳稅款,威海利德
爾、北京邁迪卡的實際控制人沈廣仟、孫茜夫婦承諾:若將來稅務部門要求威海
利德爾補交在經營、股權轉讓過程中的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及滯納金、罰款等,將
由本人承擔,本人不會以任何形式轉嫁給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
利德曼生化技術有限公司)。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2009 年 6 月威海利德爾將利德曼有限 49%股權轉讓給
北京邁迪卡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間的轉讓,轉讓價格是股東真實意思表示、不存
在爭議,不存在潛在利益糾紛;本次股權轉讓不存在轉移納稅義務的稅務風險,
威海利德爾以原始出資額轉讓,沒有取得投資收益,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北京邁
迪卡作為發行人的股東在發行人上市后轉讓所持股權,將由其承擔納稅義務。
(二)威海利德爾注銷過程中孫茜、李文秀及孫玉棟個人所得稅的繳交情況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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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意見書
1、經核查威海利德爾工商注銷登記資料,2009 年 7 月威海利德爾成立清算
組,清算組聘請威海明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清算資產負債表進行了審計。威海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威海明達會師專字(2009)第 124 號《清算審計報告》:
截至 2009 年 8 月 15 日公司資產合計 585,083.82 元、負債合計 0 元、所有者權
益為 585,083.82 元。扣除清算費用 80,000 元后,剩余財產 505,083.82 元按各
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序號 股東姓名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分配剩余財產(元)
1 孫茜 66 50.77 256,431.06
2 孫玉棟 35 26.92 135,968.56
3 李云秀 29 22.31 112,684.20
合計 130 100 505,083.82
2、本所律師認為,威海利德爾注銷過程中其股東孫茜、孫玉棟和李云秀按
照各自出資比例所分得的剩余財產均未超過各自對威海利德爾的原始出資額,未
產生投資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不存在需繳納
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二、關于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
本所律師核查了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關于修訂《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制訂未來分紅計劃的會議資料及修訂后的公司章程(草
案),并參與了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及討論,審閱了修訂后的招股說明書全
文。
(一)發行人對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訂
1、2011 年 11 月 14 日,發行人董事會作出決議,擬對其本次發行上市完成
后實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關于“利潤分配政策”的內容予以修訂。
2、2011 年 11 月 29 日,發行人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同意對公司章程(草案)
中關于“利潤分配政策”的內容進行修訂。
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訂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根據發行人修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本
次發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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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意見書
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
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
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
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
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
的 25%.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
2 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
1、股利分配原則: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
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利潤分配額不得超
過累計可分配利潤,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
會在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和公眾
投資者的意見。
(1)董事會的研究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
在公司董事會制定利潤分配方案的 20 日前,公司董事會將發布提示性公告,
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投資者對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的意見,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信
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平臺、公司網站等方式參與。證券事務部應做好記錄并
整理投資者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公司董事會在制定和討論利潤分配方案時,需事先書面征詢全部獨立董事和
外部監事的意見,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需征得 1/2 以上獨立董事同意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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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2)監事會的研究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
公司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公眾投資者對利潤分配的意
見,充分聽取外部監事的意見,在全部外部監事對利潤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礎上,
需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3)股東大會的研究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
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董事會指派一名董事向股東大會匯報
制定該利潤分配方案時的論證過程和決策程序,以及公司證券事務部整理的投資
者意見。利潤分配方案需經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
過。
2、利潤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進行現金分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
金分紅。公司每年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
20%。公司在實施現金分配股利的同時,可以派發股票股利。
3、公司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
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4、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確需調整利潤分
配政策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
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需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但公司
保證現行及未來的股東回報計劃不得違反以下原則:公司每年以現金形式分配的
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 20%。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時,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通過,并需
獲得全部獨立董事的同意。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擬定的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進行審議,充分聽取外部
監事意見,并經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股東意見,
除設置現場會議投票外,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予以支持。
(三)公司未來的分紅回報規劃
為了明確本次發行后對新老股東權益分紅的回報,進一步細化《公司章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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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關于股利分配原則的條款,增強股利分配決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
股東對公司經營和分配進行監督,公司董事會制定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2011-2015)》(以下簡稱《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并由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具體內容如下:
(1)回報規劃制定考慮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考慮企
業實際情況、所處發展階段、未來發展目標,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
回報規劃與機制,進而對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證股利分配政策的連續
性和穩定性。
(2)回報規劃制定原則:回報規劃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
者)、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堅持現金分紅為主這一基本原則,每年現金
分紅比例不低于當期實現可供分配利潤的 20%。
(3)回報規劃制定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審閱一次《股
東分紅回報規劃》,根據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
對公司正在實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適當且必要的修改,確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
計劃。但公司保證調整后的股東回報計劃不違反以下原則:公司每年以現金形式
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 20%。
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
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并結合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和外部監
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4)2011-2013 年股東分紅回報計劃: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提取
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以后,每年向股東現金分配股利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供
分配利潤的 20%。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
利分配和公積金轉增。公司董事會提出分紅議案,并交付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公
司接受所有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監事對公司分紅的建議和監
督。
(四)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使用計劃
公司堅持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 20%。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潤主要用于對外投資、收購資產、購買設備等重大投資及現金
支出,逐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優化財務結構,促進公司的快速發展,有計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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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意見書
步驟地實現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目標,最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的利潤分配政策注重給予投資者穩定回報、相
關條款和措施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說明
書對利潤分配事項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發行人股利分配決策機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護公眾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四份,經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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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律意見書
(此頁無正文,專為《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二)》之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蓋章) 經辦律師(簽字):
負責人(簽字): 朱振武:
朱玉栓: 劉蘭玉:
呂宏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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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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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400674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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