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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外國公司申請第一上櫃前 可申報上櫃輔導取代登錄興櫃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0-05-24 13:40


櫃買中心今(24)日表示,為提升掛牌效率,因此已修正外國審查準則,放寬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前,可申報上櫃輔導滿 6 個月或興櫃交易滿 6 個月之 2 種選擇。

櫃買表示,依現行制度,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前,需強制登錄興櫃 6 個月後才可提出第一上櫃之申請,而在登錄興櫃前,又需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考量補辦股票公開發行程序冗長,影響興櫃掛牌效率,為有效提升掛牌效率,因此決議放寬審查準則。


不過,目前已登陸興櫃之13家外國公司,考量其股票已於公開市場流通交易,且未來也有申請第一上櫃(市)之規劃,為避免中斷興櫃之登錄而損及股東於公開市場流通交易之權益,因此不追溯適用。

櫃買也強調,為確保新制之實施,輔導證券商能落實執行輔導作業,外國發行人之主辦輔導證券商若有異動,上櫃輔導之 6 個月期間即應重新起算,同時,櫃買中心也將規劃相關配套措施,要求主辦輔導證券商應按月申報其輔導情形,以暸解其是否落實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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