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澳洲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國際股

黎智英預約拘捕後拒保獲釋 涉兩宗罪最高恐囚5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2 11:14


图片说明

黎智英涉嫌在違法「佔領」期間「出錢又出力」。他昨晨前往灣仔警察總部接受「預約拘捕」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壹傳媒集團(0282-HK)創辦人黎智英昨(21)日被「預約拘捕」,被控「組織及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他拒絕保釋,「踢保」後獲釋放,但警方表明會保留追究權利。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日指,所謂「踢保」只是「拒保候查」,當警方在搜集足夠證據後,仍然會再拘捕及檢控涉事者。根據《公安條例》,「組織及召集未經批准集結」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倘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

香港《文匯報》報導,在違法「佔領」期間涉嫌「出錢又出力」的黎智英,於昨晨9時15分前往灣仔警察總部接受「預約拘捕」,並由律師陪同進入警署,未有回答記者提問。現任《蘋果日報》社長葉一堅及副社長張劍虹則到場「聲援」。葉稱,黎在集團內已無擔任任何職位,故黎是次被捕不會影響集團運作,自己到場「純粹支持」。

黎智英在警署逗留逾兩個半小時後,約11時15分步出警署。他稱,是次「會面」氣氛良好,在警署期間,警方播放了一些片段,而他自己被控「組織及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已成功「踢保」,獲無條件釋放,但警方會保留追究權利。被問及警方日後會否再次採取行動,黎智英稱不清楚後就乘車離去。

同日下午,「民陣」副召集人楊政賢到灣仔警察總部接受「預約拘捕」,多名支持者到場聲援,有人更在場揮動「港英旗」。在個多小時後,楊政賢離開警署時稱,他涉及「組織及召集非法集結」和「參與非法集結」兩項罪名。他全程保持緘默並拒絕保釋,獲警方無條件釋放,但警方表明保留檢控權利。

楊政賢續稱,在警署期間,他留意到警方向他播放的錄像是去年9月28日當天的片段,相信警方陸續會有拘捕行動,更預期他自己未來或會因組織遊行而再次被捕。

警方發言人其後表示,警方在灣仔區拘捕的兩名男子,涉嫌「組織及召集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均拒絕保釋候查。警方保留檢控權利,而案件已交由刑事總部調查隊跟進。

參與違法「佔領」的反對派在到警署「應約拘捕」後均紛紛「踢保」,被質疑是在試圖迴避罰責。民建聯立法會黨團召集人葉國謙昨日在立會大會中提出質詢,質疑警方「預約拘捕」「佔領」者及容讓他們「踢保」,是否對「佔領」者的優待處理。

黎棟國昨指,由於涉及「佔領」的被捕者相當多,警方為了有秩序進行程序,才安排「預約拘捕」。一般而言,在被捕者錄取口供後,相關人等拒絕擔保,警方只能馬上落案或讓該人先行離去。警方處理案件只有「一把尺」,不會優待和刁難被捕者。

他強調,在調查未完結前,警方必須嚴格根據程序做事,不會隨意作決定。對有關情況,他不會用「踢保」這字眼,而是「拒保候查」。警方在相關人等離開警署前已清晰表明,警方會保留檢控權利。在搜集足夠證據後,仍然會再拘捕及檢控涉事者。

另外,涉嫌於去年11月至12月期間,參與旺角「鳩嗚(購物)」與警員發生衝突,分別被控襲警、 阻差辦公及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等罪名的10名示威者,昨日到九龍城法院答辯。其中,被控於去年11月初,用手機閃光燈照射警員的侍應盧建民(28歲),昨日被加控一條故意阻差辦公罪。曾闖入解放軍總部的前「香港人優先」成員招顯聰(29歲)被控一項襲警罪。各被告均否認控罪。案件將押至2月10日至3月26日預審或開審,所有被告皆獲准以現時條件保釋外出,但其中8人獲法院撤銷旺角「禁足令」。

《文匯報》社論指,違法「佔中」幕後黑手和金主黎智英應警方「預約拘捕」,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他拒絕保釋,獲「無條件釋放」,但警方表明保留檢控權利。黎智英上演「踢保騷」挑釁警方,但其策動「佔中」證據確鑿,惡行昭彰,不論如何氣焰囂張,他還是不能逃避刑責。

保釋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拒絕保釋即所謂「踢保」,是嫌疑人應警方要求報到後,拒絕再續保,警方須於拘留最多48小時後,決定是否正式落案起訴相關人士。黎智英及一班「佔中」搞手以為警方的拘捕行動奈何不了他們,「踢保」企圖逃避刑責。

黎智英在去年12月11日金鐘清場時處心積慮表演「被捕騷」,現在又刻意表演「踢保騷」,其囂張氣焰背後其實色厲內荏。黎智英等「佔中」搞手有組織地「踢保」,是以為「佔領」行動規模大,參與人數眾多,警方要將嫌疑人提出起訴,需要進行大量的搜證及文書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程序,黎智英等搞手遂以「踢保」迫使警方對他們「無條件釋放」。但是,黎智英「踢保騷」根本迴避不了刑責,當警方完成搜證後就會正式檢控,黎智英及一班「佔中」搞手還是躲不過法律審判。

黎智英是違法「佔中」幕後黑手和金主,證據確鑿,罪責難逃。黎智英早在去年9月就到廉署接受調查,他向反對派政黨、議員和政客捐錢,實為行賂,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黎智英除了大規模行賄,以及參與非法集結,還直接金錢資助違法「佔中」,並透過旗下報刊發動輿論影響而同時觸犯煽動他人犯罪,涉嫌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即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以及《公安條例》245章第19條,即參與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集結的人即觸犯集結暴動罪。

香港是法治之區,黎智英及一班「佔中」搞手破壞香港法治。現在又有組織地「踢保」企圖逃避刑責,不過是在玩弄法律程序,也是自欺欺人。不論他們如何企圖鑽法律空子,都必定要為他們所犯的罪行承擔刑責。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