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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賴房企"90日內清算土地增值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券報記者1月19日獲悉,上海市地方稅務局1月5日下發了《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符合銷售面積超過85%以上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規定,有四類房地產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是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是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上海地稅局《通知》指出,對于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此外,上海地稅局收到納稅人清算資料后,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且報送的清算資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對納稅人符合清算條件、但報送的清算資料不全的,要求納稅人在15日內補報,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清算資料后,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清算申請,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


 上海地稅局還表示,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清算資料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審核工作。情況復雜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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