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風險猶存 知難而進根源何在?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年來,由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與案件時有發生,民間借貸隱含的風險也漸漸引起社會關注和擔憂。
近期,長沙多名房產老板卷款“跑路”,溫州立人集團董事長因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而被刑拘,在同類案件余波未平的情況下,這些事件的發生使民間融資的監管問題再次成為輿論的焦點。一些專家學者表示,此類案件頻發凸顯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漏洞,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體制,更好地實現對民間金融的監管與保護。
民間借貸風險猶存
近年來,由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與案件時有發生,民間借貸隱含的風險也漸漸引起社會關注和擔憂。
中國社會科學院去年年底發布的2012年社會藍皮書中指出,民間借貸交織著規模、價格、結構以及違約等風險,使得該市場潛在危機巨大。而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相當比例的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藍皮書提到,溫州1100億元民間借貸資金中,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僅占35%,用于房地產項目投資或集資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占40%,投機及不明用途的占5%。
經濟學家馬光遠認為,以前的民間借貸,大多是中小企業拿去補充短期的流動資金之需。而在當前實體經濟萎靡的情況下,民間借貸除了少數用于生產之外,大多拿去炒房和炒礦。即使流入中小企業,在年利率高達60%甚至100%以上的情況下,也不可能通過做實業還清。于是一些中小企業將獲得的民間借貸資金再次高利貸出去,以錢炒錢,成倍放大了風險,使得民間借貸出現了高利貸化、全民化的危險傾向。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民間借貸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借貸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民間借貸的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一旦出現問題,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一旦出現危機,若波及工商企業則會影響當地的實體經濟,波及銀行會危害當地金融體系的穩定,而波及普通家庭更會造成當地社會的負面影響。
知難而進根源何在?
民間借貸有著大規模的需求土壤。民營經濟大省浙江去年年底對2835家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中,有半數以上的企業表示曾從民間高息借款應對資金周轉。來自中信證券的研究報告認為,國內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
盡管民間借貸存在多重風險,企業和民間放貸人仍然熱衷于投身其中,他們“知難而進”的根源何在?有專家指出,受當前經濟形勢影響,金融機構信貸門檻提高,使得企業融資難度提高、成本加大,很多中小企業只能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尋求幫助。
有分析文章提出,去年銀根持續收緊,許多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更加困難。在大的調控背景下,金融監管部門對各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采取了絕對額度限制,這在某種程度上使更多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小額信貸服務。相當數量需要貸款的新興行業中小企業,由于缺乏抵押擔保和核心知識產權、未來贏利模式不明晰而難以獲得銀行的信任,不易獲得貸款。這樣一來,這些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手續相對簡單且放款較快的民間借貸市場。
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院長錢水土認為,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多年,但金融市場還沒完全開放,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渠道沒法滿足,肯定要尋找其他渠道。民營企業近年來的困境雖不能完全歸咎于金融業的壟斷,但仍需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體制,破除金融市場的壟斷性,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出臺民間融資管理的綜合措施。此外,在當前實體經濟贏利空間小、銀行儲蓄利率偏低、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等背景下,民間資本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而高利率的民間借貸市場無疑充滿了誘惑。正是因為如此,在中小企業面臨融資困難、對民間借貸資金需求量大增的情況下,民間資本才大量涌入民間借貸市場。
江蘇省高級法院副院長周繼業則指出,暴富投機心態也是高息民間借貸甚至非法集資行為反復出現的心理誘因。違法成本低、監管缺位是民間高息借貸行為反復出現的法制原因。由于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雨后春筍般涌現的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等缺乏實時監督和及時糾正,引發糾紛不斷。
多措并舉加強監管與引導
規范的民間借貸固然有助于企業發展,也正在成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重要補充.但同時,近年來不斷出現的糾紛和案件也反映出民間借貸的規范與監管存在尚待完善之處。有關專家建議,應從多方面入手,為民間借貸活動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規范,將民間金融納入正常監管與保護,最大限度發揮其積極效用,逐步引導其成為傳統金融的重要補充力量。
一是應明確民間借貸身份。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應給民間借貸一個明確的身份和地位,將其納入統一金融監管的范疇,進行引導和規范。
針對法律規定中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的現狀,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李有星等專家提出,法律應明確告知在何種情況下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便于公眾自我判斷。另外,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而對于民間融資行為,也需要明確管理主體,并針對民間融資設立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是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監管。如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的監測,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變動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
郭田勇建議,未來應繼續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使其加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地方政府參與監管,短期內,可根據各地民間借貸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在信息收集、問題處理、危機預防等方面扮演更積極有效的角色;長期內,地方政府或可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的立法立規,為合規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
上海大學法學院陳劍平教授建議,可建立一個政策性銀行或是一個穩定的基金,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由此建立一套滿足多層次需求的金融體系。融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該在央行登記,有利于央行對經濟的整體運行進行監管。
三是積極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緩解企業融資需求量大與融資渠道單一的矛盾。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理事江翔宇表示,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要充分運用各種創新,鼓勵各種融資方式。如通過資本市場融資、設立風險基金以及發行各類債券等。
廣東金融學院院長陸磊提出,可通過發展企業債券市場,使得民間資金能夠獲得一個比理財收益高但是風險相對比較明確和穩定的投資途徑。通過商業銀行承銷,給企業發債設定出明確的風險定價,讓收益和風險得以滿足民間部分資金的投資需求。(國際商報)
(付影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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