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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中國最大的金礦企業紫金礦業股票分別在滬、港雙雙停牌,當天下午,福建省環保廳通報稱,紫金礦業旗下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發生滲漏,初步統計9,100立方米污水流入汀江導致汀江部分流域污染,部分江段出現死魚。7月13日,紫金礦業發布公告稱滲漏事故發生在7月3日,并指滲漏事件對上杭縣及下游生活用水并未產生影響。但紫金礦業的公告引起了更多疑問:為什么事件是7月3日發生卻在9天之后才發布公告?
紫金礦業(601899,02899)13日的公告解釋稱,本次滲漏事故原因主要是前階段持續強降雨,致使溶液池區域內地下水位迅速抬升,超過污水池底部標高,造成上下壓力不平衡,形成剪切作用,導致污水池底墊多處開裂,從而造成污水池滲漏。這樣的解釋給人的感覺是,事故屬于天災,紫金礦業也同樣是受害者。紫金礦業集團總裁羅映南13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此事的發生,暴露了紫金山金銅礦在施工管理、生產管理和環保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事件發生初期,誤以為是局部滲漏,對問題的嚴重性估計不足。
這種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式的回答顯然很難讓人滿意。紫金礦業作為國內最大的黃金生產企業,陷入“環保門”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06年12月,貴州紫金礦業發生塌潰事故,約20萬立方米尾礦下泄,下游兩座水庫受到污染。2008年2月,紫金礦業便因存在不良環境記錄而成為首批“綠色證券”政策中10家未能通過或暫緩通過的企業之一,這一事件使得紫金礦業險些未能登陸A股市場。2009年4月25日,紫金礦業位于河北張家口崇禮縣的東坪舊礦尾礦庫回水系統發生泄漏事故。2010年5月底,紫金礦業更在國家環保部公布的《通報批評公司及其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環保問題》中成為11家被通報的上市公司之一,旗下多達7家企業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環保問題(當中便包括紫金山銅礦)。
顯然,此次事故絕不是因為“對問題的嚴重性估計不足”造成,而是公司長期以來放任環境污染的結果。可以說,紫金礦業多年來仗著在地方財政中舉足輕重的地位,長期忽視企業社會和環保責任,損害著當地民眾的利益。更為諷刺的是,2010年紫金礦業集團榮獲“2009年度中國最誠信企業”。
近幾天時間里,隨著各大媒體的不斷披露,滲漏事故的真相已經逐漸呈現在公眾面前,盡管權威部門的責任認定還沒有正式公布,但將這一事件解釋成“由自然災害造成的污染事故”無疑是荒唐的,也是極端不負責任的。如今,多位事故主要責任人已經被刑拘或停職,留給紫金礦業的是一條失效的水位警戒線,一筆需要支付給漁民的賠款,和一筆需要對環保設施整改的巨額開銷。初步估計,這次事故給紫金礦業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將達到6億,而帶來的品牌影響損失也許10年時間都無法彌補。
損失已無法挽回,但事故的根源在哪里,也許“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的道理,紫金礦業的高管們并沒有放在心上,讓世界500強的企業領導去主抓環保,這似乎是一件非常掉價的事,況且無法為公司創造明顯的經濟效益,正所謂“善”小,而當事故發生后,不就死了些魚嗎?這樣的后果在那些高管眼里顯然只屬于“惡”小。
誠然,紫金礦業滲漏事故帶來的眼前的后果就是大量的死魚,相信在有關部門的重視下,漁民的利益可以得到妥善的補償,然而這樣因瞞報而使本來可以迅速控制的事情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局面讓人痛心。不少當地的養殖戶稱,汀江水被嚴重污染發生的時間還要早一些。自6月5日起,特別是6月21日-24日之間,不少養殖戶的魚箱內即出現了大量死魚現象。若情況屬實,紫金礦業的瞞報行為不僅僅是9天,而是長達38天之久。
38天的隱瞞,讓我們聯想到2003年的SARS、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它們都有個共同點“隱瞞”,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想到的都是如何回避責任,把事情瞞起來,結果造成了事態的失控。紫金礦業的隱瞞帶來的不僅是漁民的損失,還將會招致大量索賠個案,居民飲用受污染的水,隔三代的后遺癥都會算在紫金的頭上,這要是擺在發達國家,紫金礦業早就被罰得倒閉了。
今年4月20日發生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令世界震驚,該事故令英國石油公司(BP)——這個全球一流的石油企業股價狂跌,甚至有倒閉的危險。紫金礦業此次造成的對生態環境的惡劣影響,其情節甚至超過BP,但他們并不認為自己會成為中國的BP,因為作為國內最大的黃金生產企業,其每年對上杭縣,對福建省,甚至整個中國貢獻的財政收入讓政府不會坐視不管。或許這就是所謂“中國特色”吧,也許只有在現階段的中國,這樣的環保事故在經濟效益面前還是會被看作是小事。BP漏油要是漏在中國,就沒那么大事啦。
無論如何,環保門事件已經發生,其為上杭縣當地生態和紫金礦業本身帶來的損失無法挽回。類似紫金礦業這樣存在環保問題的企業在整個行業內都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只是污染程度有區別而已。在此次紫金礦業交完昂貴的學費以后,如何杜絕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應該成為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與人為的對眾多冶煉企業進行管理相比,建立一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更有利于完善生態和環境保護機制,減少環境災害事故的發生率。
從2007年開始試點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許會是一個不錯的嘗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的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能有效化解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環境污染風險,強化企業環境風險責任意識和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隨著該險種的引入,將逐步改變過去那種“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埋單”的現象。這項制度在歐美發達國家甚至印度等亞洲國家都得到了廣泛應用,湖南、云南昆明和江蘇無錫等地也正在開展試點工作,但進展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們實施的途徑和手段還是單純依靠行政強制,在很多情形下,難以與市場經濟規律協調。而要解決這些問題,讓環境污染責任險能在中國廣泛應用,以起到長期穩定的效果,引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這就需要我們的政府多動一番腦筋。
(楊磊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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