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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健保卡註記不急救 具法律效力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6-18 15:11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對於明知無法治癒的末期病患或命危者,只要其健保卡有註記同意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法律效力等同於本人簽署的書面意願書,在面臨自然死狀態時,將不會施以插管、氣切、電擊等積極性急救。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截至今年五月二十日為止,共有四萬兩千多人曾預立「安寧緩和醫療」以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並註記在健保卡上,但現行健保卡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醫謢人員必須要看到本人簽署的書面意願書或是代理人的同意書,才敢確定患者放棄不必要的急救,以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但多數人不會將此書面資料隨身攜帶,因此常不符患者意願施以插管,石崇良表示修正草案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賦予健保卡的註記等同意願書的法律效力,比如對於無法治癒的病危患者,若其健保卡有同意安寧的註記,在家屬到場之前不會逕自插管;即使家屬有所不捨希望急救,醫護人員也較有立場,勸導家屬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這不是放棄生命或安樂死!」石崇良指出,安寧緩和只適用在不可治癒的末期、病危者身上,因此像癌症末期患者,一定是用盡所有治療方法但確定無法治癒,才會改施以減輕痛苦的支持性醫療照護,病危時不再急救;至於靠維生系統來維持穩定生命徵象者,也不會因此被拔除系統,除非病況又惡化導致病危,才會放棄急救。

另一項「器官捐贈及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先前已經行政院會通過,同樣等待立院審查。石崇良表示,兩個修正草案若都能通過,未來簽署意願書時就直接註記在健保卡上,不再分兩階段詢問,同時,未來希望在住院須知上列入這兩項意願書,讓患者可及早表達意願,以免病危無意識時,讓家屬陷入兩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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