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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關于“燕京轉債”回售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燕京啤酒(000729)關于“燕京轉債”回售的公告

證券簡稱:燕京啤酒 證券代碼:000729 公告編號:2012-001
證券簡稱:燕京轉債 證券代碼:126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燕京轉債”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回售價格:102元/張(含當期利息、稅)
回售申報期: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3日
回售資金到賬日:2012年2月10日
本公司A股股票“燕京啤酒”(股票代碼:000729)自2011年12月01日至2012
年1月13日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格(21.66元)的70%(即
15.16元/股)。根據《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
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的約定,“燕京轉債”的回售條款生
效。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工作債券業務實施細則》和本公司《募集說明書》的相
關規定,現將“燕京轉債”回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敬請持有“燕京轉債”的投
資者注意。
一、回售條款與回售價格
(一)回售條款
1、有條件回售條款
在本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于當期轉股價
格的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2%(含
當期計息年度利息)回售給公司。任一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回售條件首次滿
足后可以進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實施回售的,則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
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
1
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
格計算。
2、附加回售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間內,如果本次發行所募集資金的使用與公司在
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出現重大變化,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可被視作改
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權按面
值的102%(含當期利息)的價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轉債。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申報期內未進行附加回售申報的,不應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權。
(二)回售價格
本次“燕京轉債”回售價格為102元(含當期利息、稅)/張。因“燕京轉債”
現在為第二個計息年度(計息起止日為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利率
為0.7%。本次回售以2012年1月30日為計息截止日,截至2012年1月30日持有“燕
京轉債”的投資者應得本計息年度利息為0.21元/張。根據稅務部門有關規定,
對于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按20%的稅率對該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
稅后,回售實際可得101.96元/張;對于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公司按10%
的稅率對當期利息代扣代繳所得稅后,回售實際可得101.98元/張;對于其他機
構投資者,公司對當期利息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回售實際可得102元/張。
(三)非居民企業持債人所得稅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三款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QFII回售“燕
京轉債”所得利息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并由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
進行代扣代繳。
如該類投資者在回售資金到賬日(2012年2月10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
提供相關納稅證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
得稅的納稅憑證;或者(2)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
納稅申報表;(3)該類投資者雖為非居民企業,但其本次應獲轉債回售價款屬
于該類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實確認后,
則不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該類投資者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明
文件,則本公司將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QFII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
2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業持債人,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
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納稅。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
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
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四)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項的公告期
在回售條款生效后五個交易日內,本公司將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布不少于3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項的申報期
行使回售權的“燕京轉債”持有人應在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3日的回
售申報期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如果申報當日未能申
報成功,可于次日繼續申報(限申報期內)。
“燕京轉債”持有人在回售申報期內未進行回售申報,視為對本次回售權的
無條件放棄。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將按前述規定的價格買回要求回售的“燕京轉債”,本公司委托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進行清算交割。按照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回售資金到帳日為
2012年2月10日。
回售期滿后,本公司將公告本次回售結果和本次回售對公司的影響。
二、回售期間的交易
“燕京轉債”在回售期內將繼續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內,若“燕京轉債”持
有人發出交易、轉托管、轉股、回售等兩項或以上報盤申請的,按以下順序處理
申請:交易、回售、轉股、轉托管。
三、其他
“燕京轉債”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燕京轉債”。“燕京轉債”
3
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進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強制性。
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徐月香 李影
地址:北京市順義區雙河路九號燕京啤酒證券部
電話:010-89490729
傳真:010-89495569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4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400674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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