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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燒毀廠房,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21 07:54


2008年5月21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向同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被告日創(廈門)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新利(廈門)工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平安保險公司訴說,廈門愛聲音響有限公司承租被告新利廈門工業公司坐落于廈門市同安區西柯鎮美人山高科技工業園內的廠房、宿舍等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雙方之間存在租賃法律關系,其中2號B廠房是與被告日創(廈門)包裝材料公司分割后各自使用一部分。

第一被告日創(廈門)包裝材料公司委托代理人:

在本案中,原告就租賃關系提供了一份合同,我們注意到,本合同是2007年5月1號簽署的,它簽訂的內容是租賃時間是2007年1月1號,到2007年3月10號,即火災發生前一日,世界上沒有這么巧的事情,再說,就是這個合同,也不能證明火災時租賃關系存在,所以我們說,這個合同是一個很蹊蹺的,它超出了正常經營范圍的期限,也就是說它財產保險的范圍,不可能是正常經營范圍的財產。


原告平安保險公司說,2007年1月24號,廈門愛聲音響公司為其機器設備,其他財產及庫存商品,向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投財產保險,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550萬元,保險期限共12個月,從2007年1月28號中午12點起,到2008年1月28號中午12點為止。2007年3月11號12點40分左右,愛聲公司與日創公司共同使用的2號B廠房發生火災,火災燒毀、燒損了2號B廠房、日創公司及愛聲公司的機器設備、原材料、成品等物質,過火面積5800平方米。經廈門市消防支隊,福建省消防總隊認定,火災事故起火部位在日創公司中轉庫,起火原因是電器線路短路引起火災。平安保險公司說,因本次事故,原告平安保險公司賠付給愛聲公司保險賠償金7272873.37元,支付了保險公估費213052.39元,還支付了4440元其他相應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向愛聲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應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代理人:

第一點,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人民幣7120147.41元,及利息損失152725.96元,第二請求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擔必要合理費用人民幣221349.43元,第三點,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就原告平安保險公司的起訴,被告日創(廈門)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發表了三點答辯意見。

第一,被告日創公司認為,廈門市消防支隊在火災現場勘查時,將交于9軸的電纜判定為日創公司所有,而只有這個電纜斷頭的末端正處于被認定的起火點,但實際上建筑物從8軸開始就屬于愛聲公司的地界了。因此,判斷起火點的位置存在嚴重錯誤。另外,廈門市消防支隊在火災原因認定中,也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電器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作出相關鑒定。所以日創公司有理由認為,廈門市消防支隊及福建省消防總隊作出的《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存在重大瑕疵,沒有證據效力。

記者:消防部門有一個火災原因的認定,對這個認定你怎么看?

被告日創公司委托代理人:這個原因只是很簡單的物理上的,講的起火點在我們這邊,起火點在我們這邊,它有很多原因,雷電擊中我們這邊,老鼠咬我們的電線,很多自然情況總歸都會引起一個起火點,因為財產保險有一個基本特點,它是一個自然險,就是它對原因不明的,其實好多自然現象是講不清楚原因的,這種來保護一種社會的經濟狀況穩定,這個是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

被告日創公司認為,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跟責任之間是沒有任何聯系的,它們是有嚴格區分的。所以《消防法》上有規定,消防部門必須對火災原因、損失、責任這三者同時作出認定。

記者:在這個火災原因認定書里,有沒有認定你們要為火災負責任?

被告日創公司委托代理人:沒有,這個沒有,要我們承擔責任的,只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責任認定書才會出現,而恰恰本案消防部門沒有對火災責任作出認定,而實際上也不可能出具,就是無法認定火災責任,本案就是這樣一個現狀。

第二,日創公司認為,依據《消防法》和《火災調查規定》的規定,對火災事故的損失認定是消防部門的法定職責,同時也規定了相關當事人應如實申報,不得謊報的法律義務。因此,在沒有新的相反的證據的情況下,火災的損失應以消防部門認定的為準。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書》是原告付款委托評估的,而原告又不是火災事故的當事人,其證據效力不足以改變消防部門的損失認定。

第一被告日創(廈門)包裝材料公司委托代理人:

我們認為在本案當中,保險公司不可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因主要是什么呢,第一,保險公司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保持社會的經濟運行的平穩,所以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條件是非常苛刻的,按照保險法39條的規定,它一定是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事實必須是明確無誤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必須是別人的違法行為故意過失,違法行為的一種懲罰性的東西,它不能說對天災人禍(請求代位求償權)。

第三,日創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原告要取得代位求償權,必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一,支付了賠償金,在賠償金的范圍內取得代位求償權。但是本案中原告只支付了5120147.41元賠償金,卻主張7494202.80元的金額。二,“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責任必須明確無誤。三,“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中的“損害”必須理解為“主動”行為,即“第三者”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節,而且這個方面的舉證責任應由代位求償的原告承擔。

被告日創公司委托代理人:

本案中最大一個特點是什么,是火災的延燒,火災的延燒實際上是一種自然現象,如果說他的代位求償權可以跟我主張的話,他更可以向消防部門去主張,因為延燒,防止火災的蔓延,是消防部門的法定職責,所以呢從這個基本的原理來說,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在本案當中,在本案有什么基本事實呢,就是說這個原因是消防上的原因,它與責任有明顯不同,責任有責任的概念。所以說在責任完全不明確的情況下,這個是不可能成立的。

被告日創公司認為,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與一般的侵權債務請求權相比,范圍受限制,條件也更嚴格,代位求償權是不能適用民法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因此,在本案法定的火災責任判定職能部門,也就是消防部門還不能明確火災責任、火災現場勘查行為還存在錯誤的情況下,原告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日創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新利廈門工業有限公司也提出了三點答辯意見。第一,原告將新利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第二被告新利廈門工業有限公司代理人:

從答辯人所列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材料中,與答辯人有關系的僅是一項租賃關系,除此之外,并無任何可以將答辯人牽扯進來的理由,而單純的租賃關系并不足以將答辯人列入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中來,在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答辯人,在雙方之間的租賃期間存在著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過錯事實的情況下,將答辯人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入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完全是一種濫用訴權的行為,應當予以駁回。

第二,被告新利公司認為,在本案中他們沒有任何過錯,無需承擔任何連帶法律責任。第三,原告作為專業的保險公司,對火災這一事故所造成的投保人的經濟損失負有完全的賠償責任。其意圖轉嫁經濟賠償責任的做法毫無道理,并且損害了新利公司的名譽,造成了新利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二被告新利廈門工業有限公司代理人:

答辯人認為,平安保險公司起訴答辯人既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是濫用訴權及意圖轉嫁經濟賠償責任的纏訴行為,該行為以造成了答辯人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答辯人請求法院合議庭能駁回被答辯人的無理訴求,答辯人在此重申保留對原告及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的權利。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對這個案件公開審理后,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各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

一,被告日創公司同意在2009年12月15號前賠償給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人民幣150萬元。如果逾期付款,原告平安保險廈門分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鑒于被告日創公司向天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投保財產險,天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須支付保險賠償金給日創公司,日創公司承諾盡速辦妥保險索賠手續,出具書面付款指示給天安保險公司,要求天安保險公司將保險賠償金中的150萬元,直接付給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如果天安保險公司對日創公司的賠款不足150萬元元或不予賠付,被告日創公司要補足差額或直接支付150萬元給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

三,原告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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