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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訂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三大動力路39 號B座17樓會議大廳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本通告乃補充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修訂現有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載第1 項特別決議案,方式為於第1 項特別決議案後加入「公司債券概不會向本公司股東配售」字眼,第1 項特別決議案應為如下:
「1. 動議授權本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概不會向本公司股東配售。」
修訂現有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載第8 項特別決議案,方式為分段(i) 內「根據相關法律及法規以及證券監管機關的規定,並獲股東批準的情況下」字眼,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字眼取代,第8 項特別決議案應為如下:
「8. 動議授權董事會全權酌情處理一切有關發行公司債券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i)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根據公司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及調整本次公司債券發行的具體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具體發行規模、債券期限、債券品種、債券利率及其確定方式、發行時機、是否分期發行及發行期數、擔保方案等;
(ii) 委任相關中介團體、甄選債券托管人、簽訂債券托管協議及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程式;
(iii) 處理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
(iv) 編制、批準、簽立、修訂及公布有關發行公司債券的一切法律檔案,並按相關審批機關的規定對申請檔案作出有關補充或修訂;
(v) 根據監管政策或市況的任何變動對發行公司債券的相關事宜作出調整,惟涉及法例、法規或本公司公司章程而必須獲股東批準的事項除外;
(vi) 根據相關證券交易所有關債券發行及上市的規則,處理有關公司債券發行及上市的事宜;
(vii) 處理有關公司債券發行的任何其他事宜;及
(viii) 進一步授權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吳偉章先生代表本公司處理上述有關公司債券發行及上市的事宜,
而本決議案將一直生效,直至完成上述事宜當日止。」
除本補充通告所述修訂外,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提呈全部決議案維持不變。
為免生疑問,第7 項及第8 項特別決議案(經修訂)將各自作為一項議題提呈股東批準(相對於各分段作為獨立議題進行表決),而隨本補充通告附奉清楚反映有關安排之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
附注:
1. 隨本補充通告附奉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本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取代隨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之通函寄發之代表委任表格(「首份代表委任表格」)。已交回首份代表委任表格的股東務請注意,首份代表委任表格將不適用於股東特別大會,該等股東須按照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不遲於股東特別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24 小時交回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
2. 有關其他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之特別決議案、暫停辦理股東登記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之資格、代表委任表格、回條、於股東特別大會表決程式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詳情,請參閱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的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3. 擬委派代表之股東應按照隨附之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該表格,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24 小時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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