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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新工會法較寬鬆 最重不至於解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1-12 19:10


團結工聯不滿工會法修正草案允許行政機關有權解散工會,妨害工會自主,屢屢發動激烈抗爭,勞委會官員澄清,相較於人民團體法最重可予以解散規定,新的工會法較為放寬,不會到解散程度,勞方等工會團體有所誤解。(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表示,新的工會法規定,工會若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時,主管機關將通知限期改善,若不改善才會停止其業務的一部份或全部,情節重大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才會做必要行政處理,「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相關規範比起人民團體法最重可予以解散的終極手段,相對放寬,外界批評其實是有所誤解。


工會法修正草案目前已完成一讀程序,二讀程序因工會團體抗爭暫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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