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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二階段11月正式啟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監會12日發布了《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和《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兩個文件都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指導意見的正式發布也意味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二階段正式啟動。根據證監會安排,第二階段改革正式啟動后,證監會還會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繼續推進改革的深化。

根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此次征求意見總共收到反饋意見99件,其中,電子郵件64件,傳真35件,其中證券公司、財務公司、交易所等專業機構的意見有56件,個人投資者意見是43件,與去年新股發行改革第一階段的改革措施收到1600多份的征求意見相比,第二階段收到的反饋意見大幅減少,少的原因是改革的整體思路等都已向社會公開,市場各方也有比較明確的預期。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完善發行監管制度。發行體制改革是發行監管制度的一部分,目前發行體制改革已經初見成效,從整體的發行制度的完善角度來說,也在考慮進一步完善。在這兩次改革措施征求意見中,市場各方對發行監管制度也有很多建議,近期將根據市場的環境,總結監管經驗教訓,著手梳理和完善監管發行制度。“總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市場化方向,促使市場各方各司其職,歸位盡責,強化約束機制,不斷優化資本市場對資源配置的集中作用,提高監管效率,提高市場運行質量和運行效率。”

據了解,按照改革的統一部署,第二階段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二是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機構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包括最低注冊資本、管理資產規模要求,專業技能、投資經驗要求,市場影響力、信用記錄要求,業務戰略關系要求,鼓勵長期持股等。主承銷商應當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推薦標準、決策程序以及最終確定的機構投資者名單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制訂指引指導登記備案工作。

三是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

四是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一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后到上市的時間。”上述負責人指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按照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精神,統一理念、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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