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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局:有哺乳室也不能剝奪公開哺乳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20 14:56


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一名當媽媽的曾小姐在臉書控訴,她在館內參觀時以包巾遮住寶寶來哺乳,卻被故宮博物院工作人員以「不雅觀」為由,要求她必須到地下室哺乳室,讓她心裡很受傷。對此,國民健康局今20日重申,《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立法,目的就是保障母親與寶寶在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的權利,局長邱淑媞強調:「即使有哺乳室,也不能剝奪公開哺乳權!」

當媽媽的曾小姐在臉書控訴,她在館內參觀時以包巾遮住寶寶來哺乳,卻被故宮博物院工作人員以「不雅觀」為由,要求她必須到地下室哺乳室,讓她心裡很受傷。(圖片/取材自曾小姐臉書)


根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依第8條,處行為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行為人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則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邱淑媞表示,政府已經立法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的權利,並要求一些較大面積之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要提供有明顯標示的哺乳室,但這是為了讓媽媽哺乳時有所選擇,絕不能本未倒置,以有哺集乳室為由,妨礙公開哺乳的權益。

此外,故宮博物院的哺乳室也被指控標示不清楚,國健局表示,根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9條規定,哺乳室若沒有明顯標示,會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同樣處以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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