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能源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新時代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 至8 號瑞安中心1 樓103 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經修訂與否)下列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各方面一般及無條件批準通過萬新企業有限公司(「認購方」)(作為認購方)與新時代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作為發行人)就按每份認股權證0.02 港元之發行價認購將由本公司發行之100,000,000份非上市認股權證(「認股權證」)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有條件認購協議(「認股權證認購協議」,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提呈本大會,并由本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構成之關連交易(受認股權證認購協議所載其他條款及條件所限)連同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與此有關及附帶或相關之所有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增設及發行認股權證,認股權證附有權利,可於認股權證發行日期(即認股權證認購協議完成日期)起計六十個月內隨時行使,以按初步行使價每股股份1.05 港元(可予調整)認購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50港元之新普通股(「股份」),惟須受認股權證文據(「認股權證文據」,注有「B」字樣之草擬本已提呈本大會,并由本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所載條款及條件規限,以及於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行使時配發及發行有關股份(「認股權證股份」),認股權證股份於配發、發行及繳足時在各方面與配發及發行當日之所有其他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b) 一般及特定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或彼等之正式授權委員會)配發及發行適當數目之股份(「特定授權」),作為認股權證所附認購權獲行使而可能須予配發及發行之認股權證股份,惟須受認股權證文據所載條款及條件所限。特定授權乃附加於本公司股東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前已授予或不時可能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定授權,亦不得損害或撤銷該等授權;及
(c) 一般及無條件授權董事(或彼等之正式授權委員會)在董事(或彼等之正式授權委員會)認為就落實協議之條款或據此擬進行交易╱或使其生效而言屬必須、恰當、適宜或權宜之情況下,作出一切進一步行動及事宜,并簽署及執行其他或進一步文件,以及采取相關步驟,以及在董事(或彼等之正式授權委員會)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情況下同意有關修訂、修改或豁免有關事宜。」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表決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倘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會上就有關股份表決,猶如其為唯一有權就股份表決之人士;惟倘超過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上述出席人士當中僅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者方有權就有關股份表決。
3. 代表委任表格須按照當中印備之指示填妥及簽署,連同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 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之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方為有效。
4. 股東特別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連同本通告一并寄交本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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