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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完善券商借入次級債務監管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對證券公司轉入常規監管后借入次級債務的五個方面問題做出規定。《規定》首次以兩年為限將證券公司次級債區分為長債和短期債,并允許證券公司在開展股票、債券承銷業務時借入短期次級債務,以解決流動性需要。

證監會曾于2005年12月發布《關于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緩解當時行業流動性困難。四年多來,隨著綜合治理的結束,機構監管進入常規監管階段,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及其監管也面臨一些新的情況,證券公司次級債務的借入、償還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


《規定》將次級債務分為兩種:長期次級債務和短期次級債務。長期次級債務是指證券公司借入期限在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次級債務。長期次級債務應當為定期債務,可以按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次級債務計入凈資本的比例,仍沿用原《通知》的規定。考慮到證券公司在開展承銷股票、債券等特定業務的過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級債務的需求,《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在開展上述業務過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兩年以下(不含兩年)的短期次級債務,以解決臨時流動性需要。短期次級債務不計入凈資本,僅可在公司開展有關特定業務時按規定和要求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規定》明確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借入資金有合理用途;次級債務應當以現金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級債務應有規模控制,即長期次級債務計入凈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凈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務累計計入凈資本的數額)的50%;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證券公司監管規定。

《規定》還對次級債務償還行為進行了規范,要求證券公司原則上不得提前償還次級債務,若要提前償還,應符合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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