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較量:發達國家要變相MRV 中國對ICA態度開放
鉅亨網新聞中心
繼國際“三可”核查(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簡稱MRV)議題之后,國際磋商和分析(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and analysis,ICA)問題正在變成兩大陣營在氣候談判中的又一較量焦點。
聯合國氣候談判天津會議期間,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施壓,將ICA的執行程度擴大至與國際MRV相當,要求發展中國家自主的國內減緩行動也需要經過“三可”核查。
中國代表團首席談判代表蘇偉10月9日對本報記者表示:“發達國家想搞一個變相的MRV,進一步加大發展中國家所要承擔的義務。”
蘇偉解釋說,中國關于ICA的態度非常明確,一是要有“明確的指導規則”,二是要有“尊重主權的保證,而且是非對抗性的”。
一位NGO的氣候政策專家對本報評論說,發達國家業已將ICA問題作為談判砝碼,一方面轉移談判中對其自身減排承諾乏力的注意力,另一方面欲通過將發展中國家的國內自主減緩行動納入國際“三可”核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發展中國家承擔同發達國家一樣的義務。“這違背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目前,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之下的長期合作行動問題特設工作組(AWG-LCA)談判案文中有關ICA的三條十三款均未談定。案文說,有待于在2011年的南非氣候會議達成共識。
中國對ICA問題態度開放
對于增加發展中國家減排透明度問題來說,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減緩行動(NAMAs)被分為兩部分:受到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國內減緩行動和自主的減緩行動。
根據《哥本哈根協議》達成的政治共識,發展中國家對于接受國際支持的國內減緩行動,通過國家信息通報等方式公開,接受國際“三可”核查。同時對于自主的國內適當減緩行動,在確保主權得到尊重,且有清晰指導原則的前提下,接受國際磋商和分析。
前者已達成共識。蘇偉在9日的記者會上說,“既然你(發達國家)給我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了,我們就要有個交代。這個MRV我們是接受的。”
但由于后者在哥本哈根會議時并未就“尊重主權”“清晰指導原則”的細節達成結果,所以發達國家借此批評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的國內減緩行動缺乏透明度。
中方對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的批評提出了反駁。
蘇偉對本報說:“對于用自己的資源做的行動來說,非得來審查是沒有道理的。但是為了增加行動透明度,說明我們是認真的,(對于ICA的問題)我們是持一個開放的態度,(發達國家)可以來討論。”
他說,國內利用自身的資源采取的減緩措施也都是公開透明的,也都是適應國內的MRV程序的。這些國內行動MRV結果,首先會在國內公布,也會通過國家信息通報,向國際社會公布。
“我們的誠意不僅止于此,而且還往前走了一步。在我們向國際社會公布后,如果對這些信息有什么問題的話,我們也可以接受國際社會的討論、磋商、對話、澄清,還可以做一些分析。”
蘇偉說,用中國不接受MRV和ICA為理由,來指責中國拒不執行自身的減排指標,拒不履行在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上的承諾,“我想,這個理由是找錯了”。
ICA談判膠著
天津會議期間,兩大陣營就ICA在10月5日開始了膠著。這主要發生在AWG-LCA就“減緩”議題的起草工作組(Drafting group)的閉門會議中。
歐盟主席國比利時談判代表Jurgen Lefevere在9日的記者會上說,關于MRV和ICA,締約方正在通向共識的過程中,我們仍就此問題進行程序性的辯論。
6日,締約方更加明確地討論了MRV是否覆蓋國家信息通報、溫室氣體清單和ICA。一些締約方建議增設子工作組單獨討論這些議題。
7日的談判聚焦于LCA談判案文中有關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減緩行動的章節修改,涉及NAMAs的登記和減緩機制。分歧依舊存于有關受到支持和資助行動是否進行登記。
一些發達國家趨向于將所有NAMAs計入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機制,同時只登記受到支持的行動。還有發達國家強調,這個登記必須擁有建議和評估的角色。
8日的談判更加具火藥味。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更加頻繁和具體地報告國內行動,強調這是在坎昆達成“平衡的一攬子”決定的關鍵。
締約方在會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比如要對國內受支持的行動同時進行MRV和ICA,對自主的行動進行國內MRV和ICA;對無論受支持還是自主的國內行動都進行MRV和ICA等。
發展中國家則反駁說,這樣的討論必須在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支持的基礎上才能討論,如果沒有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支持,就不會有任何形式的MRV。
當天的爭論沒有任何結果。有締約方提出,共識應該建立在增強(發展中國家)行動報告和協調(兩大陣營的)對話和信息交換之上,具體的操作細節留待明年達成。
三個ICA條款均未達成共識
目前,氣候談判遠未就ICA的具體執行細節達成全面共識。一位不愿公開姓名的聯合國官員7日對本報說,ICA和MRV存在異同。
這位官員說,ICA中的A(即分析)與MRV程序中的分析相同,這在2001年第七次締約方大會上達成的《馬拉喀什協議》(Marrakesh Accord)中有說明;兩者不同的是C(即磋商),目前的磋商機制并未建立起來。
他解釋說,首先,專家組的分析報告出來后,提交到什么機構或平臺進行磋商不明;第二,如果報告要由締約方大會進行公開討論,那么討論程序也不明。第三,按照其他國際組織的磋商機制,報告經全會討論后,有的需要全會通過,有的則不必。
在AWG-LCA的談判案文中,有關ICA的條款出現在41、42、43條中。目前這三條中就有近40個方括號,沒有一條是完全達成共識的。
第41條談判案文說,國際磋商與分析應根據以下五條指導原則:基于國際主權受到尊重的締約方推動的程序;基于技術專業經驗,包括相關國家的專家參與;以相互的尊重精神來執行,目的是促進更好的理解和信息共享;增強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透明度;協助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行動,增強他們的能力。
后兩條則詳述了“清晰確定的執行原則”。第42條說,“分析”指的是一個技術信息評估,聚焦于信息通報的透明和完整性上的正確方法學。報告需提交一個獨立的專家組,由專家組進行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的分析。但是,這樣的分析要基于第17次締約方大會(即明年的南非會議)上達成。該條還說,在12個月內,專家組將向履約附屬機構(UNFCCC機構,SBI)提交分析報告。在完成報告之前,(受到分析的)相關締約方將有機會進行審閱和評論。
第43條說,在分析開始的18個月內,SBI將組織國際磋商。這將包括相關締約方的陳述和締約方與SBI的對話。
這種磋商還需要在國際層面上由締約方們交換意見。在兩個星期的磋商過程中,任何一個締約方都可以向公約秘書處遞交相關問題,并在兩個月內需得到相關締約方的回答。
在國際磋商結束后,秘書處將準備一份記錄。這份記錄包括專家組的意見、國際磋商的摘要、締約方提出的問題和相關回答等。秘書處將之遞交締約方大會“考慮”。
在國際磋商和分析結果的基礎上,如果相關締約方要求,那么SBI將發布對其減緩行動的政策建議。
蘇偉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并未就何種情況的ICA是“侵犯主權”做出解釋。前述聯合國官員說,由于發展中國家在能力建設上差距很大,能不能接受ICA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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