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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對滴滴等專車一禁了之不符合法治精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7 11:38


公共政策

亦林專欄


近日,北上廣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相繼宣佈滴滴等專車服務屬於非法運營,並表示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與此同時,多地出租車司機也以罷工形式向政府管理部門施壓,反對專車搶佔市場。這一新生服務模式的命運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各方均站在自己的立場來看待專車服務的合法性,觀點相異。在大力倡導依法治國的時代,我們還是應當遵循法治精神,理性看待和處理滴滴專車們的命運。

客觀而言,站在官方的立場,認定滴滴等專車服務違法確屬有據,否則管理部門也不會頂巨大社會壓力站在大部分民的對立面表態。但問題是,法治的精神不僅僅是指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還包括法律的正當性,也就是良法善治。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明確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法治要求。

所謂良法,是指法律規定要符合正義,反映人民意志、符合社會發展方向。良法是法律獲得遵從和嚴格執法的前提和關鍵。如果法律規定與社會發展方向、民的利益相悖,民就會對法律失去信任和認同,也就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所謂的嚴格執法反而是對民權的侵害。此外,由於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有的法律規定往往滯后於現實生活的需要。因此,良法的意義還要求法律法規要隨社會的發展和民的需求及時調整,以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推動社會進步。如果一件新生事物本身對社會整體是有益的,是進步的,卻被政府法令所禁止,我們就需要檢討法律規定的正當性,是否應對相關法令及時地“廢改”。

目前,在大城市,一方面,消費者打車難、出租車司機收入低,已是普遍現象。另一方面出租車公司通過對出租車牌照的壟斷獲取了巨額利益,還出現政府管理部門利用壟斷資源尋租的腐敗。隨時代的發展,傳統的出租車行業受到挑戰是必然的,必須順應時代變化進行變革。《人民日報》近日也發文呼籲打破出租車號段控制,取消出租車公司暴利模式。與此同時,滴滴等專車服務受到了市場的廣泛歡迎,其帶來的利益和進步是顯見的,一是增加了公共交通的供給,緩解了交通壓力;二是提高了汽車使用效率,減少無謂的污染排放;三是增加了市場競爭,有助於出租車行業提高服務水平;四是還可以增加政府稅收。在此背景下,政府管理部門應當洞察到這樣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修改相關規定,取締既得利益集團的壟斷特權,進一步加強對滴滴等專車的管理、規範,而不是緊緊抓住舊法不放,更不能利用行政手段打擊競爭,維護市場壟斷。

除了良法,法治精神還要求善治。善治的核心在於站在公正的立場,全面、準確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實質,懲惡揚善、維護正義。從北京城市客運管理部門的表態來看,其認定專車違法的依據是2003年頒佈實施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正案)》。上述法規都是制定在十多年前,當時互聯網經濟、網絡服務尚不發達,制定者根本不可能考慮到網絡叫車等形式的專車服務而作出規範。規定的內容顯然也只是針對無照從事出租車營運的車輛而言,不應簡單地套用到其他交通服務形式。而且,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明確提出鼓勵和發展預約出租汽車,給預約出租汽車提出明確的政策導向。在此背景下,面對專車服務這一新生事物,政府執法者應當深入領會法治的精神,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站在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立場,謹慎、公正執法,而不是機械、片面地理解法令,更不能為了維護部門利益、壟斷利益惡意執法。(作者為司法工作者)

本版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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