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捷集團澄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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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提述時捷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之公布(「該公布」)。除另有指明者外,本澄清公布所用之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該業務之財務資料
下文載列該業務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之財務資料概要:
截至 截至
二零零九年 二零一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港元 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該業務之營業額
占賣方總營業額之百分比 151,726,000 238,790,000
23.5% 26.3%
該業務之毛利
占賣方毛利總額之百分比 12,990,000 20,839,000
31.0% 29.1%
經計及賣方以公司整體經營該業務及其他個別獨立業務,而并無明確分開賣方個別獨立業務之經營成本,故本公司董事認為,該業務之純利未能以簡易分配及假設而予以確定。於此情況下,除上文所載之財務資料外,該業務之純利并未披露。
然而,買方已獲賣方提供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有關該業務之營運、客戶基礎、收益及毛利以及賣方之除稅後純利之資料,并根據若干買方接受之假設,推算該業務之經調整除稅後純利并連同若干溢價以達致向賣方提呈并獲賣方按「自愿賣方自愿買方基準」認為屬公平合理之代價數額。
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於賣方之報表內并無記錄該業務之賬面值或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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