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肇事逃逸保險不賠惹官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車主交通肇事后逃逸,受害人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在賠償了受害人家屬的損失后,車主依交強險的規定申請理賠,卻被保險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為由拒賠,雙方由此法庭相見。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定保險公司主張免責沒有依據,車主最終獲賠12萬元。
肇事逃逸 保險拒賠
王坤購買了一輛小客車,往返于藤縣各鄉鎮之間搞客運。2008年初,他給小客車投保了為期1年的交強險。2008年12月15日21時許,王坤駕車途經一維修路段時,不慎將施工人員劉明撞倒在地,看到劉明頭破血流傷得不輕,他驚慌失措加大油門逃離了現場。在場的工友連忙報警,并及時把劉明送到附近的醫院搶救。劉明醫治1個月后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身亡,共花去醫療費6.5萬余元。
2008年12月16日,肇事逃逸的王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12月29日,交警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認為王坤駕車肇事后逃逸,依法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坤落網后,讓家屬聯絡劉明的家人協商賠償,雙方于2009年4月28日簽訂了賠償協議。同年5月,王坤按約付清13萬余元賠償款,獲得了劉家人的諒解,法院鑒于此依法對其從輕發落。
王坤支付賠償款后,向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卻遭到了拒賠。保險公司的理由是,王坤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可免除賠償責任。
對簿公堂 針鋒相對
王坤不服,一紙訴狀遞到了藤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付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療費1萬元,共計1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坤投保交強險并交納了保險費用,與保險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都沒有“駕駛人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王坤交通肇事后逃逸為由免除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王坤在付給劉家人13萬余元賠償款以后,可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支付12萬保險賠償金。
2009年12月,藤縣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60條和《保險法》第10條、第23條等規定,判決保險公司付給王坤12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保險公司認為,王坤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僅違法,而且違反社會公德,如果這種不道德的行為能夠獲得保險賠償,同樣有違社會公德,因此法院不應支持王坤的索賠訴求。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的規定,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應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此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可見,交通肇事逃逸最終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交通肇事者。王坤交通肇事后逃逸,導致受害人沒有得到及時救治死亡,擴大了損失,因此責任應由王坤自負。而且,王坤有支付能力,他已賠償了受害者家屬的經濟損失,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王坤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中院依法維持。
沒有依據 不能免責
梧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欲免除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但保險公司拿不出任何依據。首先,黃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并沒有“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可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依合同免責。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22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具有“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這4種情形之一的,保險人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在其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只是規定在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時,救助基金有先行墊付受害人部分費用的義務,并沒有規定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依此主張免賠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今年1月,梧州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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