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責令北京銀監局調查中信銀行理財產品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日,銀監會對高女士不服北京銀監局對中信銀行[4.37 0.69% 股吧]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作出決定。銀監會認為,北京銀監局作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對于公民的信訪投訴請求應當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法》、《信訪條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之規定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信訪答復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高女士曾經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銀行北京安貞支行購買該行理財產品“藍籌2號”,該產品2010年1月到期虧損4.51%。高女士認為中信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因此向中國銀監會進行行政投訴,要求銀監會對中信銀行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北京銀監局曾經兩次將處理結果告知高女士,高女士不服北京銀監局的處理決定,因此向銀監會申請行政復議。銀監會曾于2011年5月31日首次就銀行理財產品投訴事宜舉行聽證會。
6月下旬,二審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判定高女士敗訴。法院判決書稱,高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在其閱讀并接受銀行理財產品《協議書》的相關條款,且表示自愿承擔相應風險后,對涉案損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銀監會認為,就本案而言,北京銀監局的信訪答復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中信銀行是否按照《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理財計劃和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題依據等未作出認定,二是關于風險評估,信息披露,變更投資范圍等問題,使用“未見”、“不完全符合“、”不夠完善“等較為模糊的表述,答復意見不夠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責令北京銀監局進一步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依法對申請人的信訪投訴請求進行進一步的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報告銀監會。
本案代理律師張遠忠對財新記者表示,銀監會能夠責令北京銀監局進一步調查此事體現出監管部門的重視。他認為,現在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量已經呈現井噴態勢,僅僅靠銀行自身和客戶之間的合同來約束遠遠不夠,必須要加強監管,否則將來會出現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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