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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600998)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顏克兵、臧海娜出席公司 2011 年第
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
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董事會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
在武漢市漢陽區龍陽大道特 8 號公司五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劉
寶林先生主持。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議題與召開股東大會會議
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 20 人,代表股份 1,259,120,274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88.64%。上述出席人員為公司董事會確定的股權登記日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及股東合法授權的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 法律意見書
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的資格合法有效。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
《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如下議案:
1.《關于 2011 年度公司及全資/控股子公司申請銀行綜合授信的議案》;
2.《關于 2011 年度為公司及全資/控股子公司申請銀行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
議案》;
3.《關于公司與湖北金貴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訂立 2011 年度購銷框架協議的
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表決的方式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了表決,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計票、監票,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 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為《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法律意見書》簽署頁)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簽字) 見證律師:(簽字)
朱玉栓: 顏克兵:
臧海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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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010-58022299轉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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