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0/06/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Dimitri de Vreeze
董事 蔣惟明
董事 Bart Welten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任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 蔣惟明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DSM China 帝斯曼(中國)有限公司 總裁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李冰路476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負責拓展DSM China (The regional headquarters
and R&D Center of DSM in China) 帝斯曼在中國之事業發展,DSM以科技為立足之本
,在全球範圍內活耀予健康,營養和材料領域。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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