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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源高管職務侵占"窩案"日前開庭

鉅亨網新聞中心

1月22日,周六,本應安靜的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門口卻異常喧囂, ST中源(600645.SH)前任董事長何平等高管涉嫌職務侵占案于當日公開審理,而此時已較原定開庭時間推遲了4個多月。

自2009年10月,ST中源對何平進行離任審計時發現,何平、葉新、高德鵬、柴新宇在擔任ST中源下屬子公司天津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高管期間,以召開總裁辦公室會議的方式,通過了《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并以此為依據向自己派發了總計2865138元的績效工資(其中何平871946.25元,高鵬德、葉新、柴新宇各664397.25元),ST中源遂向天津市公安局報案。

此后,涉案高管的家屬幾乎與公司方展開了一場論戰。可就在雙方各執一詞的“爭吵”、媒體反復翻炒中,旁觀者瞠目的發現,高管向自己違規發放績效工資似乎只是冰山一角,何平涉嫌轉移公司核心技術另立門戶、大批技術人員“反水”投奔新東家等重磅消息逐漸浮出水面。

高管動蕩 血庫平安


其實,磨折著公眾敏感神經的并非公司高管違規案件本身,而是ST中源旗下存放了近20萬份臍帶血的造血干細胞庫,而素有“生命保險”之稱的臍帶血保障的并不僅僅是公司的生命線。

此前上海血庫被污染的案例尚讓人心有余悸,何平等高管涉案的重重疑云又把公眾的心提到了嗓子眼。ST中源是否會重蹈上海血庫的覆轍亦成了遠超案件本身的聚焦點。

ST中源的法律事務代表龐世耀律師對記者表示,何平曾通過注冊成立天津協和濱海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和濱海),將此前協和公司已成型尚未申請專利的“檢測糖尿病易感性的基因組合、引物、探針和用途”技術假南京微宇之手繞道注入協和濱海。此外,何平還將協和公司的16位技術人員納入協和濱海的麾下,而“挖墻腳”的代價卻是由協和公司向這些技術人員發放了398萬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款則。

但通過公關機關追贓等方式,被“乾坤大挪移”的濱海協和股權目前已轉移回ST中源帳下,而一度被勸說離職的技術人員也都回歸了公司。雖然案件尚無定論,但讓外界頗感欣慰的是,種種曲折并沒有波及到臍帶血庫的正常運轉。

控辯聚焦:

少拿了350萬還是違規領雙獎?

而在當日的庭審中,何平等高管取得的績效工資究竟屬于什么性質,成為了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因為這一款項的性質是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決定性因素。

公訴方南開區人民檢察院指出,何平等人以總裁辦公室會議的方式確定績效獎金發放方法,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何平的律師高子程辯稱,協和公司董事會2004年3月通過的《協和干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曾制定過管理人員的績效工資分層級計算的系列標準。按照這一標準,何平2008年的績效工資應為(7376.9萬(08年度利潤)-600萬(利潤任務目標))* 20%(最低的計算比率)*65%(董事會獎勵基金比率)*50%(總裁獎勵比率)=440.499萬。而何平等高管通過總裁辦公室會議制定的《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不過是對上述董事會決議的細化。既然何平2008年應得的440.499萬元獎金數額遠高于檢方指控其侵占的87.19萬元,并未逾越公司所制定的薪酬范圍為其自身謀取額外利益,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但龐世耀表示,辯方的意見是一廂情愿的計算方法,并不能成立,因為何平等人不僅已按季度領取了年度獎勵基金項下的2008年的年終獎,而且是違規超標準領取的。根據協和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的規定,2008年按照實際經營業績計算出應提取的年終獎勵基金數額為262萬元,其中高管人員應分之65%為170萬元。但何平確定并違規發放的年終獎勵總額為495萬元,其中高管分得270萬元,何平個人分得70萬元。而且,本應根據年度經營業績狀況考核后統一發放的年終獎,未等年底考核,便提前按照季度發放。

“至于何平被認定涉嫌犯罪的月績效工資,是在領取違規超標準的高額年終獎基礎上另行增設并領取的。”龐律師稱。

一位熟悉案情的法律專家指出,既然何平等高管已經領取了年終獎,那么如果高子程關于“何平的87萬元系年終獎勵“的說法就難以成立,畢竟高管在同一年內不能以“年終獎”的名目領兩次錢。

87萬獎金已退還

雖然控辯雙方就四位公司高管是否構成犯罪各執一詞,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開庭審理前,何平已向協和公司退還了87萬元,而其他幾位高管亦在庭審中紛紛表示愿意退還其涉訴的“績效工資”。龐世耀律師指出,這種還款的行為可以被視為退贓,司法機關會在量刑中給予考慮。

上述法律專家指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何平可能被判處6—8年的有期徒刑。

“其實,事情發展到這步,我們應該看到協和公司在治理結構方面也存在著問題,由何平一人兼任著協和公司的董事長、總裁的雙重身份,權力的集中導致了總裁辦公室會議決議可以不經董事會的通過而被執行。據我所知,目前協和公司業已做出了調整,由雙方股東分別派駐人員擔任董事長和總裁的職務。”該專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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